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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期货治理制度
公司期货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标准公司的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躲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依据商品交易全部关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标准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治理制度。
其次条本治理制度适用于 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公司”〕公司下属分、子公司不得自行开展与期货、期权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公司进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躲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得进展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四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根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必需留意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严格掌握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四〕合理配置企业资源降低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
〔五〕套期保值业务以保证原料供给、企业正常生产为前提杜绝一切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行为;
〔六〕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期权套期保值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连续持有保值头寸需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治理原则:
〔一〕进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展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展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展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农产品期货;
〔三〕进展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与公司肯定时间段内现货加工需求数量相匹配;在任一时点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净多头或净空头头寸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年剩余用量的2/3。
〔四〕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担当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消灭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五〕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展套期保值业务;全部期货、期权相关业务开立交易账户统一由 公司开设并执行套保操作。
开立和撤销交易账户及开展套期保值操作均须由股份公司期货部负责人提请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账户由审计部治理;
〔六〕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展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掌握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进展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必需执行严格的联合掌握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掌握交易员与资金调拨员相分别相互制约。
其次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公司设立“期货决策小组”治理公司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决策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期货部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主管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业务担当“期货决策小组”负责人;小组成员按分工负责套期保值方案及相关事务的审批和监视及披露。
第八条公司在期货部及财务部、审计部设置期货、期权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相应岗位负责具体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具体如下:
〔一〕期货交易员:由特地人员担当在期货部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二〕风险治理员:由特地人员担当在审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三〕资金调拨员:由财务中心经理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四〕会计核算员:由财务中心会计核算员兼任在财务负责人领导下工作;
〔五〕档案治理员:由期货部期货交易员兼任在期货部领导下工作。
第三章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套期保值范围为与公司选购原料对应的大宗商品期货合约的品种主要包括生猪、玉米、玉米淀粉、豆粕、菜粕、豆油、棕榈油、菜籽油、白糖等。
第十条公司进展套期保值业务之前必需制定套期保值方案。第十一条套期保值方案必需依次经期货部——总经理审批;
审批后的套期保值方案应准时送交期货部、财务部、审计部、风控部存档。
第十二条套期保值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上市公司进展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缘由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展合理估量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金
额不应超过审议的投资总额度。
〔二〕公司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确定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准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以上且确定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准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询问机构对其拟从
事的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治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三〕未到达上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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