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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访谈明确16条实务操作口径-[税务筹划优质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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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访谈明确16条实务操作口径[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2016年7月8日上午9:30国家税务总局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一期以“20条服务新举措

全面助力营改增”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林枫副司长、收入规划核算司郑小英副司长、纳税服务司韩国荣副司长、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李伟副司长将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小陈税务特意摘出16条政策实务口径的问题,并附上小陈税务个人的理解,纯属个人理解,写的时候稍有匆忙,难免疏漏,请指点!

问1:我公司今年4月份在地税局领用的营业税发票,现在还能继续使用吗?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小陈税务理解:1.停止使用的期限是2016年6月30日,需要提醒是开票日期“2016年6月30日”,不是报销日期

2.开票日期是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31日后营业税发票,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或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凭证。

3.“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4.没有开票日期营业税发票,如果费用发生在2016年6月30日/2016年8月31日后,也是不允许报销,如:有个别地区高速通行费营业税发票没有开票日期,但是填支出凭单“**7月份发生的高速费”,也是不允许报销的。

问2:[嘉和利蔡桂如]差额开票问题:以下是某省的解答,正确?

A房地产公司将一栋楼价税合计1000万元销售给M公司,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计算这栋楼对应的土地成本为300万元。第一步,计算销项税额。销项税额等于1000÷(1+11%)×11%=99.1万元;第二步,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等于1000-99.1=900.9万元;第三步,按照上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数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M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99.1万元;第四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填报(1000-300)÷(1+11%)×11%=69.37万元;第五步,A公司在《增值税申报表》主表第1行“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中,填报销售额900.9万元,并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4列“销项(应纳)税额”69.37万元,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1行“销项税额”栏次中。[2016-07-0809:15]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从你提问的内容看,主要是申报表填报的问题,税务部门的解答符合现行政策规定。[2016-07-0809:50]

小陈税务理解:首先感谢蔡桂如的提问,上述案例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其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是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也就是说营改增适用差额征税政策能不能全额开专票处理原则:没有规定不能开全额专票的就可以全额开具专票。具体总结如下:

(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收取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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