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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股份公司法人死亡能否变更法人代表?
我们知道在股份公司中法人在公司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的存在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那如果在公司中,遇到股份公司法人死亡能否变更法人代表这种问题时,可能会涉及到两种情况,首先要搞清楚的是这个法人代表是否占有公司的股份,占有多少股份,当然具体问题还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来解决。接下来,请跟随小编一起来做个了解。
一、股份公司法人死亡,能否变更法人代表会面临的两种情况
对于股份公司法人死亡,能否变更法人代表?这个问题涉及两种情况:首先要搞清去世的法人代表是否占有公司股份,还是说只是担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成立的时间。
第一种情况:去世的法人代表无公司股权,只是担任公司法人代表。需要变更法人代表如何办理?
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决议、新法人代表任职文件、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新法人代表本人去工商局拍照即可,如原公司注册时间为2014年3月份以前的,则另需提供公司章程。
第二种情况:去世的法人代表是公司的股东,即占有公司的股权,如需变更法人该如何办理?
1、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出具公证书;
2、继承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3、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4、向当地工商局提交公证书、继承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决议、新法人代表任职文件、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委托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新法人代表与继承人本人去工商局拍照即可,如原公司注册时间为2014年3月份以前的,则另需提供公司章程。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依法律法规为准!
二、《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文所要提出的问题是:如果目标公司的法人股东“死亡”,其股东资格该如何处置呢?
《公司法》之所以对此并未作出规定,理解是因为根据《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规定,公司解散时应当及时组建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只有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方可有效“死亡”。
事实上,法人股东“死亡”与自然人股东死亡一样,若其股东资格归属无法确定的话,势必对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困扰,进而影响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公司员工等众多利益。因此,本文拟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分析当法人股东“死亡”时,目标公司可能会遇到的困局并提出建议的解决方案。
研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界定法人股东“死亡”的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注销公司登记,公司方正式宣告“死亡”。公司因违法违规被吊销营业执照,只是取消了公司的营业资格,其法人资格仍继续存在,只有经过注销登记之后,公司的法律人格才消灭。本文所研究的法人股东“死亡”,包括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和依法注销两种情形。
其次,我们还需要明确法人股东对外所持股权在其“死亡”时的法律属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据此,我们认为,由于法人股东所持股权依法属于法人股东的公司财产,在法人股东“死亡”时应纳入公司清算财产范围。
三、法人股东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下的股东资格处置。
根据法人股东主动清算与否,将此情形下的股东资格处置分为主动处置和不处置两类。
1、主动处置。
所谓“主动处置”,就是指当法人股东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完毕后办理公司的注销登记程序。公司注销需要履行相关程序,首先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公司对外投资所持股权系公司对外权益性投资,是公司的资产,在清算过程中应作为清算财产予以处理。即将法人股东所持股权列入清算财产范围,由清算组依法予以变卖出售。此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形:
情形一:法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就是个香饽饽,谁都想取得,法人股东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取得股权转让款,顺利退出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则有了新的股东,持续经营下去。
情形二:法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就是个烫山芋,谁都不想要,此时目标公司和法人股东都陷入了僵局,法人股东的财产无法清算完毕,法人股东无法办理注销,而目标公司由于法人股东已经无法正常经营,目标公司的自身运营也会受到影响。
情形一下的股权被顺利以股权转让方式处分,取得的股权转让价款作为公司财产,依法进行使用分配即可。情形二虽然在实践中遇到的可能性较小,但毕竟是一种客观可能出现的情形。如果法人股东依法处置,但却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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