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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法律依据;目录;1、《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2、《产品质量法》(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0年8月2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90号)再次对加工食品和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等64类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4、《食品安全法》(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规定:
《办法》实施后,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监督检查等,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执行。;6、《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通则》是用以指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技术规范,目的是规范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后的相关许可条件核查要求、核查程序、核查方法等,保证现场核查工作的标准统一、审评公平、行为规范。;7、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细则,作为《办法》的配套技术文件,用以指导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是对通则内容的细化和补充。
;食品生产许可基本条件;目录;食品安全标准范围;;(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行政许可“权力下放”原则;行政许可“权力下放”原则;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目录;34;34;34;34;34;34;34;34;34;34;请输入您的文字对实际情况进行说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安全标准范围;3.调味品
酱油(酿造酱油、配制酱油)、食醋(酿造食醋、配制食醋)、味精(谷氨酸钠、加盐味精、增鲜味精)、酱类、调味料(液体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料、固态调味料、食用调味油、水产调味料)
4.肉制品
热加工熟肉制品(酱卤、熏烧烤、肉灌、油炸、熟肉干、其他熟肉制品)、发酵肉制品(发酵灌制品、发酵火腿制品)、预制调理肉制品(冷藏、冷冻)、腌腊肉制品(肉灌、腊肉、火腿、其他肉制品);食品安全标准范围;食品安全标准范围;食品安全标准范围;食品安全标准范围;食品安全标准范围;序号;食品生产许可材料审查;目录;;首 次
申 请
材 料;;;;;;申请变更材料;申请延续材料;
所有申请材料务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所有复印件,务必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所有申请文件的填写内容务必与营业执照一致。
申请产品的类别编号、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应当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流程;目录;一、召开首次会议目的
实施现场核查前,为了核查组与申请人相互熟悉,了解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现场核查工作程序,明确核查内容及要求,并及时确定、调整工作计划安排。
二、首次会议的基本内容
介绍双方参会人员;核查组长介绍核查目的、依据、内容、程序等工作安排;
三、参会人员
参加首次会议的人员应当按照本通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包括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代理人、相关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核查组成员及观察员。;一、现场核查的方法
采取核查现场、查阅记录、核对材料以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法实施现场核查
二、现场核查证据的留存方式
采取拍照、摄像、复印相关材料等方式留存核查证据,以便必要时可以证明、再现现场核查的实际状况。
三、必要时抽查考核
核查人员可根据现场核查实际需要,对申请人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抽查考核,了解其掌握食品安全知识以及相关专业技能的实际状况。抽查考核可以采取笔试、面试、现场操作等多种方式进行,相关考核记录应当作为证明材料留档保存。;一、核查组内部研究,形成初步意见。
核查组长应当在现场核查的适当阶段,召集核查人员就各自的现场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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