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会计税务问题问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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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操经验】外资企业分利常见会计税务问题问答

1)外资企业本年度预计向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请告诉我可分配

利润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

基金”、“企业发展基金”等三金?

根据公司法和外资企业法规定,外资企业当年取得的税前利润应

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处理:

①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税务上的亏损,但不得超过法定亏损弥

补期限(5年)

②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弥补账面亏损数

④提取法定公积金或储备基金(10%),累计达到注册资本50%以

后可不用再提取

⑤向股东分配利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缴纳合资企业所得税后

的利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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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

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

%,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

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

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

[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中国执行2005年修订

后《公司法》企业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以后,外商投资企业的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经董事会确定继续提取的,应当明确用途、使用

条件和程序,作为负债管理。一般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没有明确的

用途就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了;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

业发展基金的比例也会定的很低很低,外资企业则不需要提取企业

发展基金。

实务上,简单地说,如果公司每年按照规定计提法定公积金或储

备基金(10%),那么经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账

面余额就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利润数额。正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时,企业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等均会调整计算正确无误的。需要强

调的是提取了储备基金就不用再提法定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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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告诉我根据2012年7月末所有者权益的状况,我公司能分

配给境外投资者的利润是多少?

外资企业分配利润,一般要等到取得利润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结束之后才可以进行。因为在汇算清缴之前,应当缴纳的企业

所得税无法确定,可分配利润的金额也就无法确定。

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结束,

所以2012年7月可确认的可分配利润金额应当为2011年12月31

日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经过税务机关汇算清缴调整确认后的累

计未分配利润金额。一般情况下在2012年7月以后做出利润分配

时,做出利润分配当月末的“未分配利润”科目余额要大于本次分

配利润的数额。

3)本次分配的是归属于2007年以前的利润,在进行利润分配

时,境外投资者为法人时,是不是可以免除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为个人时,是否可以免个人所得税?

正如您所问的,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

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境外法人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

税;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年以后分配给境外个人投资者的,暂免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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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次分配的是归属于2008年以后年度的利润,在进行利润分

配时,境外投资者为法人时是否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境外个人投

资者是否仍旧免交个人所得税?

正如您所说的,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

给境外法人投资者的,外资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

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0%,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国、地区有税收协定

或税收安排则优惠为10%;根据《内地和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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