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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疑难问题解读汇总(下)
22、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企业所得税前怎样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
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
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
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
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
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3、企业销售商品时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或者销售折让行为,应如何进行
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
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
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
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
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
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
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
售商品收入。
24、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
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
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是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
体管理要求;
三是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应税收
入总额。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
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
应按照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
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
(1)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
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
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目(业务)重新确定适用的
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
26、企业以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
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27、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
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自产的货物用于职工奖励,需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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