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回收安全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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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回收平安制度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平安和国家财产平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

济秩序,标准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

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

废旧金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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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

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

物资。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

行业管理。

上海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

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

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

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

-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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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

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

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

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第七条(登记注册)

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

属收购”的字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

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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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

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

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

许可。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

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

有固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

禁区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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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许可和发放)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

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上海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建立台账和收购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账,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

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

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

经办人的姓名、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一条(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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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

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

外。

第十二条(指定处置)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以下

简称“指定处置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指定处置企业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会同上海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

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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