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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预缴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
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
财税处理逐步趋同
相较于《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预交增值税
为增设科目,此设置基本参照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总括了营改增后增加的4种需要预缴税款的情
形,量身定做单独设置的科目,财税处理逐步和谐趋同,会计核算一目了然,纳
税申报简单快捷,财报列示信息对称,营改增会计处理豁然开朗,账务处理简单
明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
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惯性思维,对于房地产企业等企业,预交税款的期末余额
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不能结转入未交增值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
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预缴附加税费微调变动
根据《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6〕74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
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
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
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
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
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
金及附加项目。
目前我国税种有18个,基本可以分为价内税与价外税,对于增值税以外的价
内税,此前分别计入不同的成本费用科目,例如营业税及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
加科目,房产税等计入管理费用科目,所得税计入所得税费用科目。财会
〔2016〕22号文件不再分门别类,除所得税外,一律归入税金及附加科目,不
再五花八门。
分项目案例解析
【例1】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甲房地产项目(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
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2016年5月18日,预售房屋一套,售价100万元,同
时,收到客户乙交付的预售款80万元,甲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解析】以下会计分录单位为万元。
1.预收房款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按11%的适用税率和3%的预征率计算,
预缴增值税为2.16万元[80divide;(1+11%)x3%]。
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80
贷:预收账款8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16
贷:其他应付款2.16
次月申报:
借:其他应付款2.16
贷:银行存款2.16
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有开具售房发
票或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以及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方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2.销售房屋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20
预收账款80
贷:主营业务收入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项税额)9.91
对于预缴税款的抵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
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
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
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甲公司将本月应抵减的预缴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16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2.16
【例2】(纳税人出租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
2016年10月1日与乙公司签定办公楼租赁合同,起租日为2016年10月1日,
租期2年,出租的办公楼采用成本模式计量。该办公楼是甲公司2012年9月29
日购入,原值108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20年,采用直线法折旧,假设不考虑净
残值。合同约定每月收取租金8.75万元。(假设该办公楼所在地与甲公司机构所
在地不在同一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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