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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市政二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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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市政二建)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通常指由一个国家现行的各个部门法构成的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部门法又称法律部门,是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

的总称。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虽然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但

还包括了行政法、民法商法等的内容。建设工程法律同时又具有一定

的独立性和完整性,具有自己的完整体系。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的和需要制定的建设工程方面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有机结合起来,形

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体系。

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构成。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它包括4层含义:

(1)法律规范创制机关的性质及级别;

(2)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3)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4)法律规范的地域效力。

法的形式决定于法的本质。

在世界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

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

在我囯,习惯法、宗教法、判例不是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7类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5、部门规章;6、地方政府规章;7、国际条约。

法的效力层级

法的效力层级,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由于制定的主体、

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具有不同的效力,形成法的效力等

级体系。

宪法至上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

法,还是其他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遵循宪

法而产生,无论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社会秩序,还是规范经济秩序,

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指公法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中,当一般

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新法优于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

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

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

出裁决: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

定机关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

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

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

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

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备案和审查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

3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有关机关备案:

(1)行政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

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省、自

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国务院备案;

(3)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

(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报国务院备案;地方政府规章应当同

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

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

民政府备案;

(5)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

区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

通的情况。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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