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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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法之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司法考试基础知识在司法考试复习中占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视。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1、承包人的权利

(1)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

A.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注意限制流转和允许流转两种情况:

a、限制流转:一般耕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b、允许流转:四荒用地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B.处分的方式及程序(登记对抗主义)

a、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b、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c、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重点法条】:《物权法》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承包人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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