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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及基本法律内容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概念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于
当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加强土地管理,2006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出租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土地使用税由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或占有人缴纳。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需要说明的是,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分别按以下标准确认: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城市的土地包括市区和郊区的土地。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县城的土地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的土地。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和建制镇规划确定。
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大城市1.5元至30元;
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小城市0.9元至18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地区武武汉市中心城区及开发区表
土地等级税额标准
地区
武
武汉市中心城区及开发区
一
等
二
等
三
等
四
等
五
等
六
等
七
等
八
等
九
等
20
16
12
8
5
4
3.5
3
2.5
汉
远城区(包括东西湖、汉南、江夏、蔡
甸、黄陂、新洲区)
4
3
2
襄樊市城区
16
13
10
7
4
2
襄阳区
7
4
2
枣阳市
6
4
3
襄
宜城市
6
4
3
樊
老河口市
6
4
3
谷城县
5
4
3
南漳县
5
3
保康县
5
4
3
2
黄石市城区
16
13
10
7
4
2
黄
石
大冶市
6
5
4
3
2
阳新县
5
4
3
宜昌市城区
16
12
10
8
6
4
2
宜都市
6
5
4
3
当阳市
6
5
4
3
枝江市
6
5
4
3
2
宜
昌
远安县
5
4
3
兴山县
5
3
2
秭归县
5
4
3
长阳县
5
4
3
2
五峰县
5
3
2
十堰市城区
16
12
8
5
2
丹江口市
6
4
3
2
郧县
5
2
十
郧西县
5
2
堰
竹山县
5
2
竹溪县
5
2
房县
5
2
荆州市城区
16
10
6
4
2
松滋市
6
4
2
石首市
6
3
2
荆
州
洪湖市
6
3
2
公安县
5
3
2
监利县
5
4
3
2
江陵县
5
2
荆门市城区
16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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