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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概念
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
前者指法律的整体。后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主观法与客观发
“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
客观法之抽象的、不依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指属于主体的
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与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
法的本质
在法的意志性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制约性的关系上,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
意志的体现,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归根结底又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对法律而言,统
治阶级的意志和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不同层次的本质,根据列宁关于本质问题的观点,统治
阶级的意志是法的“初级本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法的更深层次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意志说、命令说、规则说、判决说、行为说、社会控制说、事业说。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
它们分别从法的内部依据和法的外部显现两个方面把握法律现象。法的现象是法的外部联系
和表面特质,是外露的、多变的,通过经验的、感性的认识就能了解到。法的本质则深藏于
法的现象背后,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变化的决定性力量,是深刻的、稳定的,不可能通过感官
直接把握,需要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联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联系。
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意志作为一种心理状态和过程、一种精神力量,本身并不是法,
只有表现为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才是法。法是意志的反映、意志的结果、
意志的产物。法属于社会结构中的上层建筑。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或反映,是被奉为法律的阶级意志。虽然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
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所决定的,但其形成和调节也必然受到被统治阶级的制约。统治
阶级在制定法律时,不能不考虑被统治阶级的承受能力、现实的阶级力量对比以及阶级斗争
的形势,也不能不考虑在实行阶级统治的同时,执行某些公共事务职能和社会职能。统治阶
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被奉为法律之后,在其实施过程中还会遇到来自被统治阶级的阻力。
这种阻力会作为一种反馈信息,促使统治阶级调节其立法政策和法律规定。被统治阶级的意
志都不能作为独立的意志直接体现在法律里面,。它只有经过统治阶级的筛选,吸收到统治
阶级的意志之中,转化为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才能反映到法律中。
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法所反映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代表着统治阶级的争利益,
而不是纯粹的某个人的利益,更不是个别人的任性。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并不是统治阶级内
部各个成员的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由统治阶级的正式代表以这个阶级的共同的根本利益为
基础所集中起来的一般意志。即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公意”,而不是统治阶级的“众
意”。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
奉为法律,就是经过国家机关把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客观化、物化为法律规
定。
法的本质有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使人们产生了法律需要,同时决定着法的本质和发展。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法的特征是法本身
所固有的、确定的东西,不能由人们任意地编造或抹杀,主观地增加或减少。
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
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师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法并不会对
人的所有行为都进行规范,因而也不会对所有社会关系都进行调整,它只调整它认为重要并
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
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是人与自然
的关系,它们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生产工具等,以有效地利用生产工具,开发自然资
源;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法区别于那些执行和适用法律、
法规的非规范性文件;法所调节的对象不是特定的,而是一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法不是仅
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不断反复适用的。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
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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