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产品分析.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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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理财产品

1.法律关系

2.监管环境

3.销售管理及投资者范围

4.业务资格的投资范围及比例限定

5.具体产品中的投资方向分类

6.银行理财的运作模式与流动性

7.产品设立目标与兑付

8.产品结构化特征和收益核算

9.盈利模式与资本约束

10.主要风险特征及风险措施

一、银行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

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

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截至2014年6月30日,全国498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理

财业务,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仍占据市场主体地位。银行

理财产品存续51,560只,理财资金账面余额12.65万亿。

1.法律关系

关于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目前已颁布的正式法律规章文件中都

没有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性质做出明确界定,唯一对关系做出接近

性描述的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令2005

年第2号]中第9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

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

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

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

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

约定方式承担。”

单纯从此条规定来看,银行理财业务似乎符合委托代理关系的特

征:一、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其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二、银行根

据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从事投资与资产管理活动,银行的业务权限来

自于客户的授权,并在授权范围之内进行投资与资产管理;三、银行

代表客户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虽然并没有明确银行必须以客户的名义

进行业务活动,但是基本符合隐名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

实际中,由于银行理财产品种类繁多,不同理财产品之间在产品

设计、标的、运作过程、风险和收益等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

异,当我们将各个细类的银行理财投资活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进行详细分析的时候会发现,在实际中并不仅仅是简单的委托

代理的关系。

由于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

务关系,而监管部门的表内表外理财的划分也更多依据的是银行所需

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因此管部门的表内表外理财的划分也更多依据的

是银行所需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因此我们从表内、表外这个划分维度

来进行说明。

表内理财

银行理财产品分为表内和表外两种,表内理财产品和表外理财产

品的划分也是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债权债务关系

的划分。央行《关于2013年金融机构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规

定“自2013年起,金融机构所有表内理财产品均纳入结构化存款统

计”。表内理财一般理解为保本型、零风险的理财产品,多投资于债

券、拆借、货币市场。与表外理财不同,表内理财担负银行声誉,形

成隐性利率保险机制。从资产负债表看,表内理财产品主要分为结构

化存款和保本型理财两部分。

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

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从这个角度说,银行与客户之间

的法律性质属于是债权债务关系。

结构性存款产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22

条指明“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

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

蓄存款业务管理。”从这个表述来看,具有结构性存款特征的理财计

划产品,也是以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但是,对于浮

动收益(期权)的部分认定为债权债务关系不妥。实际上,结构性金

融产品是银行与客户之间对未来不确定情况的博弈,其运作过程主要

是以银行同客户与其他机构之间签订一定的协议,实现风险对冲。因

此,可以将这一部分看作是客户与银行之间普通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关

系。也就是说,在这类理财产品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具备

债权债务和交易两种关系。

表外理财

从实际银行与客户的业务活动中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客户将

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与客户之间通过理财产品说明书、格式条款式

的交易协议,对双方的基本权利做出约定。二、由委托人(受益人)

承担其中的风险和收益,此类理财计划银行不会对收益做出书面最低

保证的承诺。三、银行是以自己的名义运作此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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