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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
一、为“富国”而推行的新法
(一)均输法;
王安石在任参知政事的前几天,曾和司马光争论理财问题时,提出了“民不加赋而国用饶”
的“富国”方针,均输法就是贯彻这一方针的第一个新法;
原先的发运使根本不管开封的物资储存和需要情况如何,只要把诸路“上供”的“定额”物
资,督运到开封了事;所以“丰年便道,可以多致而不能赢;年俭物贵,难于供亿而不敢不
足”;由于供求关系脱节,经常是化了巨额运输费用,却运来了许多过剩物资,只得在开封“半
价”抛售;而遇上军事或其他重大开支时,“则遣使刬刷(收括),殆无留藏”;各路官吏
又“往往巧为伏匿”,不报告物资的实有情况,并且为了所谓预防“年计之不足”,采用“支
移”、“折变”的办法,进一步剥削民户,以至民户纳税“倍其本数”;宋王朝调用物资时,
又根本不管该地是否生产这种物资,是不是生产季节,一味强征;所有这些,都为大商人屯
积居奇、控制市场提供了方便,民户则深受其害;
熙宁二年七月,颁行均输法),淮南、两浙、江南东西、荆湖南北路发运使薛向推行新颁布
的均输法;拨给钱五百万贯、米三百万石以供周转之用,并使“周知六路财赋之有无而移用
之”,还令预先知道首都开封的库藏情况,以及一年开支的数量和所需物资的情况,使“得
以从便变易蓄买”,并可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节省购价和运输费用;这是王
安石想用调整供求关系,将东南地区的物资有条不紊地供应首都开封的皇族、官僚和大量军
队的消费,以达到“便转输,省劳费,去重敛,宽农民,庶几国可足用,民财不匮”的目的;
(二)青苗法;
继均输法之后推行的是青苗法,这是对旧的常平仓法进行改革的新法,所以也被称为常平新
法,或仍称常平法;熙宁二年九月公布推行;规定以当时诸路常平、广惠仓所存的一千五百
万贯石以上的钱谷作本,“依陕西青苗钱例”,由民户自愿请贷,每五户或十户以上结成一
保,每保要有第三等以上的户作“甲头”;客户则“与主户合保”,才能得到贷款;客户与
第五等户不得过一贯五百文,第四等户不得过三贯,第三等户不得过六贯,第二等户不得过
十贯,第一等户不得过十五贯;本县如有剩余,“增给三等以上户”;如还有剩余,而坊郭
户“有物业抵挡愿请钱者,每五家为一保,依青苗例支借”;每年分二期贷款,每期(约半
年左右)取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交纳;遇有“灾伤及五分以上”时,允许延期归
还;其目的是要达到“广蓄积,平物价,使农人有以赴时趋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抑
兼并,济困乏”的效果;
青苗法取息二分或三分,比起高利贷者索取成倍的利息来说,还算是较轻的剥削;在青苗法
实行的初期,还曾强迫高利贷者借贷青苗钱,按期向封建政府交纳利息;高利贷者的活动在
青苗法实施以后,确实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政府却因此收入了大量利息;由于青苗法使
大地主和高利贷者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损害,因而遭到守旧派的强烈反对;
(三)农田水利法;
农田水利法于熙宁二年十一月开始实行;这是王安石“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即发展
农业生产,增加社会财富的重要新法;
当时颁布的“农田利害条约”,奖励各地“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防、修贴圩垾,由“受
利人户”出工出料兴修,如果是“工役浩大,民力不能给者”,可依据青苗法向官府借贷钱
谷,作两限或三限(每限半年)归还;如果还不够,州县官就劝谕富户出钱借贷,“依例出
息,官为置簿及催理”;
在农田水利法的推行时,长期废弃的古陂废堰修复了,重新发挥了灌溉的效能;许多新的水
利工程也兴建起来,大量的薄地成了良田;如京东路修治了济州的南李堰、濮州的马陵泊等,
得到良田四千二百多顷;在兴修农田水利的过程中,“淤田”也是一项重要措施,北方各地
纷纷决放河水,将河水中的淤泥放入农田,使瘠土成为沃壤;同时,许多河道如汴河、滹沱
河、漳河等,都得到了大规模的修浚;熙宁六年(1073年)特设“疏浚黄河司”以治理黄河,
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和守旧派的反对,疏浚黄河的事没有取得成效;
农田水利法的推行,使各地的农田水利得到了很大的发展;自熙宁三年至九年(1070年至107
6年)的七年期间,兴修水利共达一万零七百九十三处,水利田达三十六万三千顷(内官田
一千九百多顷)之多;
(四)免役法(募役法);
王安石执政以后;改革免役法成为他考虑的重要问题,他曾向宋神宗说明,改革以“理财”
为先,而“理财”又以“农事为急”;“农以去其疾苦,抑兼并,便趣农为急;此臣所以汲
汲于差役之法也”;可见王安石是把役法的改革,看成是“理财”诸法中最重要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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