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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如何保护个人数据

做好个人数据保护是世界共识。德国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形成了一套

独具特色的个人数据保护体制。我国作为互联网大国,也面临个人数据保护的艰巨任务,

德国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一些理念和做法值得参考。

德国个人数据保护走在世界前列

德国作为比较发达的法治国家,在个人数据保护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并且形成了

一套具有德国特色的个人数据保护体制。从世界范围看,德国个人数据保护工作的领先之

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法律体系完备。德国个人数据保护主要通过立法推动,因此德国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

立法一直走在世界前列。1970年,德国黑森州率先颁布《数据保护法》,这也是世界上

第一部《数据保护法》,开启了通过立法保护数据的新时代。黑森州立法之后,德国联邦

也开始着手起草全国性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经过多方努力,《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BDSG)于1977年获得联邦立法机关最终通过,德国再次在个人数据保护立法方面走

在世界前列。此外,1970年德国黑森州颁布《数据保护法》之后,德国各州也纷纷颁布

了地方版本的《数据保护法》,德国联邦层面《电信法》《警察法》《刑事诉讼法》也将

个人数据保护相关规定列入。总之,德国已经建成了从中央立法到地方立法、从一般立法

到专门领域立法的全方位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在世界范围看也是很先进

的。德国个人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备不仅仅体现在率先立法,也体现在立法内容具有较

强的全面性、前瞻性和实用性。《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在世界上率先采取了

对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统一规制的模式,不仅要求公共机构保护个人数据,也要求私人机

构保护个人数据,实现个人数据保护工作全面覆盖。

组织保障完善。德国个人数据保护工作不仅仅体现在通过立法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原则、

保护范围、救济方式等进行统一而明确规定,还体现在个人数据保护工作的组织保障完善。

在德国,有关个人数据保护工作的主要方面都有法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监督实施,

而且这些法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是个人数据保护的“定海神

针”。除了政府为个人数据保护设置的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根据《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

(BDSG),涉及个人数据保护的相关企业也要设立数据保护专员(DataProtection

Officer)。这些企业设立的数据保护专员业务上受数据保护局和数据保护专员的指导。

个人数据保护人员可以视为数据保护局和数据保护专员分布在大中企业的“耳目”,可以

有效地监督企业落实《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相关规定。

制度更新及时。个人数据保护工作是随着计算机和互联网等技术发展而逐渐成为焦点

的,也必须伴随计算机和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发展的进步而不断更新、与时俱进。德国个人

数据保护尽管起步早,但德国人并没有因此固步不前,而是积极更新相关制度,努力让法

律跟上技术进步的步伐,使得个人数据保护工作尽量与侵犯个人数据的新技术匹配。

德国个人数据保护的特点

国家高度重视个人数据保护。在德国,国家高度重视个人数据保护工作。德国将个人

数据保护的法律站位上升到落实宪法(即《德国基本法》)的高度而不是简单的政府执法

工作。《德国基本法》第一条规定:“人之尊严不可侵犯,尊重及保护此项尊严为所有国

家机关之义务。”这一条是《德国基本法》的首要条款,被视为现代德国与纳粹德国的本

质区别。为了贯彻“人之尊严”条款,《德国基本法》构建了一套严密的宪法权利体系。

1983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人口普查案”中作出判决,提出公民有关于个人信息的

“信息自决权”,这项权利是宪法基本权利的体现。从而将“信息自决权”上升到实现

“人之尊严”的宪法基本权利层次。既然“信息自决权”具有宪法基本权利的高度,则保

护个人数据则不仅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而是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德国所有国

家机关对公民的基本义务和职责所在。正是对个人数据保护的高度重视,使得德国很快地

建立起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和组织保障体系。

政府带头做好个人数据保护。尽管《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BDSG)不仅仅针对公

共机构的个人数据保护,也要求企业落实个人数据保护相关义务。但是德国有关个人数据

保护的法律法规,重点是监督政府保护个人数据。德国之所以特别关注监督政府履行个人

数据保护义务,是因为德国经历过纳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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