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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案例
篇一:合同管理经典案例分析
第二章
1、甲百商店提供一楼东侧化妆区供乙汇都公司作为经销点,以甲方名义经
营。经销点设两个专柜,一个形象专柜,一个外卖专柜。乙方的经营范围为化妆
品。双方预定年零售额为人民币465万元,其中形象专柜零售额为350万元,外卖
专柜为115万元。形象专柜每月按实际零售额的18%比例、外卖专柜每月按6%比
例提取毛利额归甲方所有,两项销售毛利指标不得低于70万元,超过部分的毛利
额甲方奖励给乙方50%。除此之外,乙方不再支付甲方其他费用。
问题:合同的性质?(是联营合同、租赁合同还是其他合同?)
2、甲、乙于202年3月3日签订买卖一栋二手房屋的口头协议,约定价款
为35万元,当场交付25万元,剩余价款三个月内交清。甲于次日将该房屋的钥
匙交于乙,但三个月后,乙未能交清剩余房款。故甲要求乙交回房屋,乙不允,遂
起纷争,甲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应以书面方式签订,因此本案中的口头
协议不生效。乙认为法律虽然要求房屋买卖合同采书面形式,但是甲的履行行为排
除了合同形式上的不足,使合同有效。问题:谁的主张正确?
答:法律分析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所
以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
但是按照《合同法》第36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
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乙已履行全部债务(35万元)的大部分(25万
元),且甲接受,而甲也已将房屋钥匙交付于乙,故甲乙间合同有效成立,乙的主
张正确。
3、案例分析:某城市拟新建一大型火车站,各有关部门组织成立建设项目法
人,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等经市计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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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务院审批并向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立项。审批
过程中,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方式与三家中标的一级建筑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总承
包合同》,约定由该三家建筑单位共同为车站主体工程承包商,承包形式为一次包
干,估算工程总造价18亿元。但合同签订后,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该工程为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批准的投资计划中主体工程部分仅为15亿元。因此,该
计划下达后,委托方(项目法人)要求建筑单位修改合同,降低包干造价,建筑单
位不同意,委托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答: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标的系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未经国
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未取得必要批准文件,并违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故认定合
同无效,委托人(项目法人)负主要责任,赔偿建筑单位损失若干。
本案车站建
设项目属2亿元以上大型建设项目,并被列入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应经国务
院有关部门审批并按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合同,不得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根据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
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本案合同双方在审批过程中签
订建筑合同,签订时并未取得有审批权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乏合同成立的前
提条件,合同金额也超出国家批准的投资的有关规定,扩大了固定资产投资规模,
违反了国家计划,故法院认定合同无效,过错方承
担赔偿责任,其认定是正确的。
4、案例分析:20年7月,万先生与大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
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屋总价为人民币198000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
房屋交付使用期限为20年12月30日。合同签订后,万先生将购房款一次性交付
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该公司给万先生出具了收据。然而直到207年7月,万先生虽
多次催促也没有拿到房屋钥匙,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也仍然没有完工。万先生遂咨询
律师准备起诉要回已交付的房款,经律师调查发现该楼盘没有取得房屋预售许可
证,
答:于是律师告诉万先生,他可以起诉该房地产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
返还他交付的房款。万先生起诉后,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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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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