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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图书馆综述

民国时期图书馆综述

摘要:辛亥革命后,作为社会文化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图书馆事业进

入了历史新纪元。民国政府的行政手段为图书馆事业的推广和延伸提供了政治保

障,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为图书馆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制度保证。同时,国内

图书馆学术研究建树以及图书馆学者也都对我国图书馆事业的促进起到举足轻

重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民国;图书馆事业;图书馆学

民国政府的成立,使得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随之开始。在辛亥革命的影响

下,由于民族资产阶级社会地位和政治地位的提高,资产阶级图书馆事业获得迅

速的发展.以陈独秀为首的共产主义知识分子发起了新文化运动,在“拥护民主”

的口号指导下,共产主义知识分子与革命的小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和资产阶级知识

分子等三部分人结合在一起,随着新图书馆运动高潮的出现,自维新变法以来,

宣传西方图书馆事业的任务已基本完成,中国近代图书馆事业转入了另一个时期

[1]。

1民国时期图书馆意识进一步增强

我国典藏制度具有悠久历史。然而,封建时代的藏书楼,不论官府的还是私

人的都具有封闭的性质。官府藏书楼的服务对象只是帝王将相、才子佳人;私人

藏书楼则绝大多数都是贵族家庭使用。近代图书馆意识在于开放,在于“为平民

谋便利而设图书馆”,在于为全民族培养人才服务。从辛亥革命后的图书馆服务

宗旨中,人们不难看出这种新式的图书馆意识,如,《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

通行章程》在规定其办馆宗旨时曾指出:“图书馆之设,所以保存国粹,造就通

才,以备硕学专家研究学艺,学生士人检阅考证之用。以广征博采,供人浏览为

宗旨”。民国时期图书馆的性质及在民族教育中的作用可总结性的阐述为“学校

外之教育机关甚多,其性质属于根本的,其效果属于永远的,莫如图书馆。图书

馆之性质,不在培养一二学者,而在教育千万国民,不在考求精深之学理,而在

普及国民教育。”

2民国时期图书馆制度建设

1

2.1法规建设内容

民国政府成立后,对创设图书馆十分重视。首先从法规层面为图书馆的顺利

建设奠定基础。在20世纪20-40年代中,国民政府不断公布文件,构建和完善

国立中央图书馆的法规建设[2]。在1927-1947年之间,国民政府公布的有关图

书馆的法令法规至少有10件之多国民政府在二十年内,平均每两年就公布一项

有关图书馆的法规文件。表明国立中央图书馆一直是国民政府的重要工程而受持

续关注。在国民政府公布的有关图书馆的法规中,有三个法规特别重要:一是

1940年公布的《国立中央图书馆组织条例》,1945年修正;二是1947年公布的

《国立中央图书馆聘任人员遴聘规则》;三是新书呈缴法规。这些法规不仅从宏

观层面构建了图书馆的组织体系,而且从微观方面规范了馆员的任用制度。这些

法规为我国民国时期图书馆工作的初期建设提供了法律保证。

2.2新书呈缴制度的确立

新书呈缴制度的确立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时期:接

收对象模糊时期、拟制国立中央图书馆时期、直接呈缴国立中央图书馆时期。这

三个时期呈缴本法令法规内容的日益转变和明朗化,体现了新书呈缴制度不断完

善的过程。1927年12月,《新出图书呈缴条例》公布,规定凡新出图书“须自发

行之日起两个月内,将该项图书三份呈送中华民国大学院(教育部前身)。”虽

然呈缴条例并没有提及呈缴到图书馆,但是后来又拨给了国立中央图书馆,实际

上间接促进了国立中央图书馆的发展。1930年3月,教育部公布了《新出图书

呈缴规程》。此项法规既出,国立中央图书馆呈缴新书成为定制,中央馆从此可

以稳定获得全国各地出版社新出版的图书资料。不过因迟迟未能具体筹备,新书

呈缴只是一个拟制概念,所获得的呈缴新书只能暂由教育部图书馆代为保管。

1933年,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致函教育部,要求新书直接呈缴该处。其实,新

书直接寄送国立中央图书馆,简化了新书呈缴程序,顾及了出版物的时效性。此

前繁杂的呈缴过程,影响了新书的宣传与效用。新书呈缴程序简化后,既可顾及

出版物宣传上的时效问题,阅览者亦以新出书籍先睹为快。对于国立中央图书馆

之“呈缴新出图书时,应直接寄送国立中央图书馆筹备处”的请求,教育部于

1933年6月训令各书局照办。这份有关新书呈缴的训令可看作是1930年3月

《新出图书呈缴规程》的补充和完善,为新书呈缴制度的发展创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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