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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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附件: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实验室的建设,保证有效实施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处置、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

检测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和技术指导与应用研究等职能,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本

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必须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服务内容与需求

量等因素,结合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卫生规划,在满足基本功能的同时,体现标

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特点,适当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

第三条本意见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的基本指导原则,是编制、

评估、审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重要依据,各地应结合本

地区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水平和工作实际需要参照执行。

第二章功能与建设规模

第四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工作用房包括业务、实验、行政及保障用房,其

中实验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为:省级不少于41%、地级不少于40%、县

级不少于35%。

第五条省、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职能分工应建立下列功能实验

县级:血清学检测实验室,食源性病原菌及肠道菌分离鉴定实验室,HIV初

筛实验室,结核病实验室,地方病实验室,寄生虫病实验室,食品、化妆品、水

质、涉水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微生物实验室,职业卫生和放射防护检测室,理化

实验室,生化实验室。

除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外,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病原微生物工作

的实验室应达到P2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可针对本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际,

充分考虑需要和可能以及利用率,设置相应功能的实验室。

第六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县级:开展免疫学、生物化学实验,细菌培养分离鉴定,常见中毒事件微生

物培养初步分离,食品、水、空气、涉水产品、化妆品等的微生物检测,寄生虫

病病原学检测,寄生虫病中间宿主的种群鉴定和密度测定,作业场所、公共场所、

生活居住环境有毒有害因素的相关实验,饮用水和水源水质分析,常见毒物和化

学污染因素的初步分析。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各项检验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配置参照表1

配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能力应达到表2要求。

第三章布局要求

3

米~1.5米(不对称双开)为宜;有缓冲间的实验室(包括无菌室、洁净

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结构复杂的实验用房),应留有隐蔽的设备门,供实

验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的进出。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墙面应采用表面吸附性小、清洗方便的建筑材料。

实验室的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磨损、易冲洗的建筑材料。洁净实验室、

生物安全防护实验室以及其它有特定要求的实验室地面材料还应满足整体无缝

隙的要求。

第二十条实验室采取透明化分隔时,应采用不低于1米的实墙。实验室

外窗不宜采用有色玻璃,以免在实验时造成色觉判断误差。对有避光要求的实

验室应另行采取物理屏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实验用台柜的基材应符合环保要求,面材应具备耐腐蚀、易

清洗、防火的特点。

第二十二条微生物实验室洗手水嘴宜使用非触摸式;实验室水槽、下水

管道应耐酸、碱及有机溶剂,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措施。存在生物危险因素

的微生物实验室污染区不得设置地漏。

第二十三条理化实验区内易受化学物质灼伤处应设置洗眼器及紧急冲淋

装置,或设置共用紧急冲淋装置。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建筑的供电应留有足够的负荷余量,设施应安全可靠,

一般采用双路供电,不具备双路供电条件的,应设置自备电源。有特殊要求的,

应配备不间断电源。

第二十五条实验室建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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