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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转让的相关规定

一、国有资产的鉴定。

(1)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

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2)浙江省国资委颁布实施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浙国资发

【2007】13号):

a)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和国有

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

权益。

b)省属企业国有产权,是指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所持有

的企业国有产权、经省政府授权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者职能的企业(以下

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具体包括

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和省属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产权。

(3)2009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有关规定:

a)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

的权益。

b)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

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注:根据上述规定仍无法判断江山化工持有的资产是否属于国有产权。疑问在于国有

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控股的公司是否属于国有控股公司。

二、国有资产转让的规定。

1、决策审批

(4)协议转让的,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5)公开挂牌、进场交易的,由集团审批。

浙江省国资委颁布实施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浙国资发【2007】

13号)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及其所持有的国有产权转让和其他拟采用协议转让

方式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由省国资委审批或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所出资企业子

公司及子公司下属企业所持有的国有产权拟采用公开挂牌、进场交易的转让项目,

由所出资企业审批。

2、文件审查

决定或者批准所需要审查的书面文件(《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

第五条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五)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报告;

(七)涉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八)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九)涉及的转让后企业股权设置方案;

(十)涉及的企业改制方案;

(十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十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处置方案;

(十三)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拟采用的转让方式;

(十四)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

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3、审计评估

(1)清产核资

(2)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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