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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25元/平方

米计算,逾期12月以内,每月增加50%,预期12个月不满

24个月的,自第13个月起每月增加75%,逾期24个月以上

的,自第25个月起每月增加100%。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该

费用针对非住宅类房屋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

征地来建设基础设施虽然有利于国家的经济发展,但是

在征地过程中会造成被征地农民的损失,特别是耕地的征用

使得许多农民失去经济来源。为了将被征地农民的损失降到

最低,在征地工作中征地办需要根据政府出台的征地补偿标

准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款。那么在河南三门峡征地补

偿标准是怎样的?具体的补偿办法将在下文为您介绍,请继

续往下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国

家建设和城市建设有计划地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城

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种建设,需

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服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

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第四条被拆迁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

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按规定的期限搬迁。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

置。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及其附属物拆

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

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

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处是三门峡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主管部门,主管全市规划区域内的城市

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三门峡市房产管理处内设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

下简称拆迁办),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的日常工作。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有关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

的贯彻实施;

(二)审批拆迁人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

(三)对被委托拆迁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从事拆迁的工

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检查、指导;

(四)调解、裁决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有关纠纷;

(五)实施市政府交办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拆迁安置工作;

(六)对违反有关房屋拆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本

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纠正或处罚。

第七条城建、规划、公安等部门和被拆迁人工作单位,

应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各项拆迁安置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时,必

须持下列证件向市拆迁办提出申请。

(一)规划位置图;

(二)计划部门下达的建设项目计划或前期工程计划;

(三)房产部门批准办理的拆迁范围内房屋及其附属物

的权属证明;

(四)拆迁实施计划和安置补偿方案;

(五)拆迁申报表;

(六)被委托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及拆行资格证书。

第九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拆迁申请,市拆迁办应自按到

拆迁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拆迁人提供证件齐全;

(二)拆迁费用和安置的房源已经落实;

(三)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本细则。

第十条未取得《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

迁。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城市基

础设施项目等,一律实行统一拆迁。拆迁人应按拆迁安置补

偿费用总数额的1%向市拆迁办交纳管理费,拆迁人自拆自建

的项目,按拆迁安置补偿费的0.5%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拆迁人自行拆迁有困难,可委托有拆迁能力拆

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代为拆迁。

第十三条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市拆迁办或拆迁人应将

拆迁原因、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它形式予以

公布,并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未在规定范围和期限内完成拆迁的,拆迁许可证自行失

效。

第十四条拆除市政、学校、人防、消防、环卫、供电、

通讯、广播、园林绿等设施时,拆迁人当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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