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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对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的规定
第八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九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国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进行收集、包装、贮存。
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回收和利用废旧放射源;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放射源的单位或者送交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与
《职业病防治法》的关系
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放射性物质造成的职业病的防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执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
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是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领域最重要的法规之一,在当时也是将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式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成功法规范例。发布至今已经过去十五年,但是该条例的基本管理方式和大部分条款内容仍然适用于当前的放射卫生防护管理工作。;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的特点
1、明确规定了我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的基本制度,如:国家对放射工作实行许可登记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国家对放射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和报告、立案制度;
2、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生产、购买、运输、使用、贮存、废物管理提出了放射防护要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放射防护条例的特点
3、内容全面,条款设置覆盖了放射卫生管理的主要领域。医疗照射,辐照加工,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个人剂量监测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与培训等均有专门条款表述。
4、监管部门职能分工明确、合理。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的放射防护监管职责。
;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公安部门的职责;环保部门的职责;部门规章
为了贯彻实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卫生等部门按照管理类型先后分别制定并发布了多部具有可操作性的部门规章。这些规章全面、准确、具体地表述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的规定和要求。
;
放射防护规章
具体内容;■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
■放射事故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规定
■核事故医学应急计划;全面规定:第17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服务机构:第31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人员:第52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器材与产品:第18号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
事故:第16号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为什么要修订、调整?
1、部分内容不适应行政执法的要求;
2、不适应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
3、政事不分,监督执法和服务不分;
4、规章内容重叠,程序性规范与技术性规范相混;
5、与上行法律《职业病防治法》《放射防护条例》的
一致性。
——存在的问题——;修改、调整的原则
◆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
◆按照卫生监督体制改革的要求,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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