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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目录CONTENTS条例背景与意义条例主要内容概述生育政策详解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措施奖励与社会保障政策解读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解读

01条例背景与意义

03人口流动与迁移受经济、教育、就业等因素影响,黑龙江省人口流动性增强,部分地区出现人口净流出现象。01人口总量与结构黑龙江省人口数量庞大,但近年来呈现出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的趋势,劳动年龄人口比例下降。02生育水平与生育意愿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黑龙江省居民的生育意愿逐渐降低,生育水平持续低迷。黑龙江省人口现状

国家政策调整社会经济发展人口形势变化计划生育政策调整背景随着全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逐步调整,黑龙江省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对本地计划生育政策进行相应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黑龙江省居民对生育的观念和需求发生变化。面对人口老龄化和少子化的严峻形势,黑龙江省需要采取措施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条例制定目的及意义完善计划生育政策体系通过制定《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一步完善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政策体系,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法制保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条例的制定旨在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了公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正义。

02条例主要内容概述

123再生育审批生育登记制度生育假期生育政策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符合法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依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资照发。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避孕药具管理实行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制度,各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负责本级避孕药具的发放、管理工作。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实施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受术者本人同意,并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特别扶助制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健全完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体系。社会保障措施奖励与社会保障措施

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子女,按照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本省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倍,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对有配偶者依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违反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责任与处罚规定

03生育政策详解育登记对象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登记内容生育登记制度实施黑龙江省内的夫妻,在生育前需进行生育登记。建议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状况、生育意愿等。可通过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或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生育登记。

再生育条件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审批程序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需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放再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条件及审批程序

特殊情况01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再婚夫妻、病残儿家庭等,黑龙江省的生育政策进行了一定调整。政策调整内容02再婚夫妻在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病残儿家庭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再生育等。申请程序03符合特殊情况下生育政策调整条件的夫妻,需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相应的生育服务支持。特殊情况下生育政策调整

04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措施

避孕节育措施推广及应用定期对避孕节育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了解群众对避孕节育措施的满意度和需求,不断改进和完善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效果评估通过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等方式,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提高群众对避孕节育措施的认识和接受度。避孕节育知识普及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包括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药、避孕套、宫内节育器等,并加强对使用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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