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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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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DueDiligence)又称谨慎性调查,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的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的公司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其重要是在收购、投资等资本运作活动时进行,但公司上市发行时,也会需要事先进行尽职调查,以初步了解是否具有上市的条件。

“尽职调查”----“DuediligenceInvestigation”:“尽职”的概念最早起源于西方的法律文献中,是指做事情时保持应有的谨慎态度。假如说谨慎态度可以分为一般意义的谨慎、非同寻常的谨慎,那么“尽职调查”就是非同寻常的谨慎。通过长期的发展,尽职调查的含义已从原先合用于法律概念,而被广泛地运用于并购交易过程之中。通过在并购过程中的尽职调查,对目的公司或被收购公司执行谨慎的调查和审计,使收购方了解并购过程中也许面临的各种风险。对目的公司来说可以从了解收购方的情况,以判断并购会给目的公司的股东、管理层和职工带来多大风险。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力求发现公司并购中的各种风险,并拟定防范也许存在的风险的办法。

尽职调查涵盖的范围重要涉及: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公司经营管理审计、公司合规性审计和并购交易审计。涉及的机构有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顾问公司等。在并购过程中,最常执行的是财务尽职调查(FinancialDuediligence)和法律尽职调查。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购交易流程等环节,并购方在制定并购方案前期,一般己做了初步的了解或审计。

1尽职调查分类

1.1根据执行调查的主体分类。根据执行的主体,可以将尽职调查分为由买受人执行的尽职调查和出卖人执行的尽职调查。两者的区别重要体现在尽职调查的目的上:买受人执行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了解和避免风险以及拟定价格;出卖人执行尽职调查的目的则往往在于了解公司的现状以及控制将向买受人提交的信息的内容及形式,其中也也许不乏粉饰的目的。

1.1根据调查的时间分类。根据执行的时间,可以分为缔约前的尽职调查和缔约后的尽职调查。前者的目的重要在于风险调查和拟定协议价格;后者的重要目的在于对买卖价格的调整和变更。实务中,出卖人完全可以拒绝买受人进行尽职调查。但是这样做的结果,要么是想买的人紧张风险太大,不敢再买;要么是买受人即使想买,也会尽量压低价格。对出卖人来说,也面临一个两难处境:买受人往往都是同行,甚至是直接的竞争对手。在买受人通过尽职调查,对出卖人的公司有了全面、细致、整体的了解后,双方也许还达不成最终的协议。尽管在进行尽职调查之前会约定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但不管如何,还是很难阻止买受人直接或间接地运用这些信息,而产生对其有利而对出卖人不利的结果。实践中解决这种困境的办法是,买受人和出卖人达成约定:先在出卖人所提交的公司情况说明以及在出卖人就此所做的担保的基础上订立并购协议,然后在协议签订后到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买受人进行尽职调查以核算公司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出卖人的担保。假如通过调查发现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出卖人说明与担保的情况不符,则可以按照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标准调整价格。这种查便是在协议订立之后的调查,但是实践中的应用不如缔约前的调查普遍。

1.1根据调查的内容分类。根据调查的内容,尽职调查涉及法律关系调查、税务调查、财务调查、商务调查、环境调查、公司文化调查、人力资源调查。此外如保险、技术、客户关系等,都可以根据公司买卖的实际需要来进行。不同的并购交易,除了基础性的尽职调查外,还各有不同的侧重点,调查的具体内容,也会随交易的形式、公司的经营领域等而有差异。

2尽职调查的功能

通常来说,尽职调查的重点在于:其一,了解公司当前的经营状态;其二,了解公司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方式;其三,了解公司当前和未来也许发生的责任;其四,了解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在这之中,以下几项功能值得强调:

1.瑕疵调查。根据英美买卖法中买受人自负其责的原则,一个诚信的出卖人不对标的物的瑕疵负责。1979年英国《货品买卖法》第14条第1款规定:“除非本条或者第15条以下或者其他规范有其他规定,对于根据买卖协议而交付的物品,没有关于其质量或者其对特定目的的合用性的默示条款。”即,买受人应当在购买标的物时进行必要的检查,对因其疏于检查而没有发现的缺陷,应当自负其责。②在这个背景下,对并购交易来说,尽职调查这项工作对于买方尽量减少不拟定并购风险来说是不可或缺的。

2.风险调查。通过尽职调查最大限度地了解公司的现状,减少买卖协议执行后买受人的不拟定风险。公司买卖中的风险不仅涉及公司也许具有瑕疵,其他的方面,如公司是否在被购买后符合买受人的市场战略,买卖是否尚有别的风险(如环境责任风险)等等,都是一个谨慎的投资者事先应明确的。

3.价值拟定。通过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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