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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结算的案例分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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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量清单中“暂估价”结算的案例分析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由于设计图纸尚未全部完成或者设计深度不

够等原因,为了能够通过快速招标程序选定中标承包人从而达到缩短建设

工程建造周期等目的,招标人将那些必然发生但暂时还不能确定价格的材

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暂时予以列

明,在竣工结算程序中再根据实际工作量、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计价。

13版《清单规范》中将“暂估价”定义为:“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

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

业工程的金额。”

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

条例》)以及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17版《示

范文本》)对暂估价的定义在暂估价范围方面不太一致。《实施条例》第二

十九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17版《示

范文本》中暂估价范围的内容与《实施条例》保持一致,而13版《清单规

范》排除了暂估价范围中“服务”的部分。我们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不

一致,是因为《实施条例》的规定考虑到了对工程总承包(EPC)的规制,工

程总承包合同项下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内容;而13版《清单规范》

仅仅是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的结算。

一、暂估价与暂定价、暂列金额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示范文本》的内容,暂估

价是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术语,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分其与“暂定价”和

“暂列金额”两组概念的不同。

(一)暂估价与暂定价

二者虽然仅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内涵却存在天壤之别。暂定价是

在非以固定总价方式计价的施工合同中,发承包双方根据承包人的投标报

价在合同中暂时确定的签约合同总价款,它反映的是发承包双方在签约状

态时对于完成设计图纸和招标工程量清单内的工作内容所需要的工程价款。

因此,暂定价是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价款的阶段性合意,具体是指非固定总

价计价模式下的签约合同价,亦称合同价款;按照13版《清单规范》的规

定,“签约合同价”是“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包括

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而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它包含在签

约时所确定的暂定价之中。

因此,暂定价与暂估价系两个具有本质差异的法律术语(二者关系可

用图一表示),在实践中,经常能够遇到发承包人将暂定价表述为暂估价的

情形,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连

云港市晶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中,发承包

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装饰、室外总

体’,开工时间2006年4月30日(以甲方开工通知书为准),工期总日历

天数630天,合同价款暂估价为5898.3971万元。”此处的“合同价款暂

估价”即为概念的混淆使用,它实际上应该为“合同价款暂定价”。虽然

两种表述的混淆使用不至于在实践中引起意义的分歧,但毕竟属于两个具

有完全不同法律内涵的术语,从合同条款表述的精确性而言,在施工合同

的审核中应该予以区分。

(二)暂估价与暂列金额

依照住建部和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筑

安装工程费用按照建筑工程造价的形式是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

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暂列金额是“其他项目费”的一部分,它

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项目,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

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

款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3版《清单规范》亦采用了

相同的定义)。

因此,暂估价与暂列金额具有以下三个根本不同的法律属性。

1.二者法律性质不同。从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暂列金额属于建筑

安装费用中的“其他项目费”,应汇总至“其他项目清单”;而暂估价并

非建筑安装费用中单独的一项,按照13版《清单规范》,其在工程量清单

中需要编制在“其他项目清单”项下(见图一),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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