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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中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

研究

作者:陆钦网黄东海赵荣军

来源:《国土资源导刊》2021年第02期

摘要本文探讨了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存在的产权属性认定及实践中的困难,

结合其他城市的相关政策,提出对公共配套设施权属认定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公共配套;不动产登记;建议

中图分类号:P968文献标识码:A

SyudyonPropertyRightofRealEstateRegistrationforPublicFacilitiesinResidentialAreas

LuQinwang,HuangDonghai,ZhaoRongjun

(NanjingRealEstateRegistrationCenter,JiangsuNanjing210005)

Abstract:Theidentificationofpropertyrightsanddifficultiesinpracticeintherealestate

registrationofpublicsupportingfacilitiesinresidentialareaswerediscussedinthispaper.Combined

withtherelevantpoliciesofothercities,thoughtsandsuggestionsontheidentificationofpublic

supportingfacilitieswereputforward.

Keywords:publicfacilities;realestateregistration;suggestion

近些年,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国家统计局2016年公布的数据显示,城镇人均居住面积

从1978年的3.6m2跃升到36.4m2,人均居住面积增长逾9倍。但与此同时,由于相关的法

律法规和配套制度不健全,给不动产登记带来困难,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不动产登记主体认定

难、历史遗留问题多等情况,是不动产登记中的常见问题。

公共配套设施定1义及分类

公共配套设施定义。按照国家《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部分地方规范,居住区公共

配套设施是指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保障城市功能和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与人口规模或与

住宅规模相对应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1]。

公共配套设施分类。按照国家及南京市、成都市、杭州市、威海市等地方规定,依照产权

归属的要求分为三大类:一类为严格保障的公共设施,产权应移交至政府,包括教育、医疗卫

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人防、开闭所、垃圾站、公共厕所、城市道路(公

共绿地)等设施;二类为具有营利性的公共设施,产权归属投资主体,包括文化体育、农贸市

场、金融邮电、商业服务设施、车位、储藏室等设施;三类为不可切割的公共设施,产权归属

全体业主,包括居住区内道路(绿地)、物业管理、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户外健身运动场所、

自行车车库等设施。

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属性2

法律法规层面2.1

《民法典》第274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

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

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2]。但未对“其他公共场

所、公用设施”予以具体说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6条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

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

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3]。未就“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作出解

释。

《物业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对于其他公共

配套设施用房的产权归属未予明确。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通过出台地方法规的形式,进行了公共配套建筑分类,并

对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做出明确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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