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制度样本.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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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职业病诊疗和判定管理措施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病诊疗和判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疗、判定管理,依据《中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适用于职业病诊疗和判定活动。

第三条职业病诊疗和判定活动应该遵照科学、正当、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立即、便民标准。

第四条职业病诊疗机构和职业病诊疗判定组织应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本措施要求和职业病诊疗标准独立进行职业病诊疗和判定,并对诊疗和判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诊疗和判定工作。

卫生部成立国家职业病诊疗判定技术指导委员会,对全国职业病诊疗和判定工作进行指导。

第六条职业病诊疗机构设置应该遵照区域覆盖、合理配置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制订职业病诊疗机构设置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加强职业病诊疗机构建设,设区市应该有经同意设置职业病诊疗机构。

第二章诊疗机构

第七条职业病诊疗应该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取得职业病诊疗资格医疗卫生机构负担。

第八条从事职业病诊疗医疗卫生机构,应该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疗医师、含有和所开展职业病诊疗项目相适应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其它条件。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疗,应该向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诊疗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和职业病诊疗相关人员资料;

(四)和职业病诊疗相关仪器设备资料;

(五)本单位职业病诊疗方面规章制度;

(六)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其它资料。

第十条从事职业病诊疗医师应该含有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一)含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疗标准;

(三)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5年以上;

(四)含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专业知识;

(五)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培训、考评合格。

第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该制订职业病诊疗医师培训计划,对诊疗医师进行多个形式培训,为提升职业病诊疗医师法律水平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条件。

第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应该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正当定形式,应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或根据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应该受理申请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第十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该在20日内做出行政决定。符合本措施第八条、第九条要求,应该给予同意,并颁发职业病诊疗机构同意证书;不符合要求,作出不一样意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需要组织教授进行现场审核,现场审核时间除外,但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职业病诊疗机构职责是:

(一)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区域范围和职业病诊疗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疗;

(二)职业病汇报;

(三)对包含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劳动者个人隐私必威体育官网网址;

(四)负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相关职业病诊疗其它工作。

第三章诊疗

第十五条劳动者能够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职业病诊疗机构申请诊疗。

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疗申请。

第十六条职业病诊疗需要下列资料:

(一)职业病诊疗申请书;

(二)健康损害证实;

(三)劳动关系证实;

(四)劳动者职业史和既往病史;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原因检测、评价资料。

第十七条申请职业病诊疗,应该提供职业病诊疗所需资料。

诊疗机构应该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提供本措施第十六条要求(一)至(四)项资料且符合受理条件,应该发给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

诊疗机构受理申请后,应该通知当事人和相关单位在15日内提交职业病诊疗所需资料。用人单位应该如实提供相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劳动者、职业健康检验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机构也应该提供和诊疗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诊疗机构能够不予受理申请: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实;

(二)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没有发觉和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原因相对应健康损害;

(三)其它诊疗机构按要求已经做出诊疗结论,劳动者没有新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新健康损害;

(四)不属于本诊疗机构诊疗范围。

属于本条第一项情形,诊疗机构应该通知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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