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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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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于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江泽民签署)公布,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基本法,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它的颁行,标志着我国进入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以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一、《教育法》概述1.《教育法》的立法基础(1)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特别是他的教育思想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立法依据。(3)《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全面的政策依据。(4)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践为《教育法》的制定打下了良好的实践基础。总之,《教育法》是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立足国内教育实际,借鉴国外教育法的有益经验,经十年的调查研究,集全党、全社会的智慧形成的一部重要法律。2.《教育法》的重要地位《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律体系和教育法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教育法》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基本法。《教育法》是国家全面调整各类教育关系,规范我国教育工作的基本法律,在我国教育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其他单行教育法规都只是调整和规范某一方面的教育关系,或某一项教育工作的,都是“子法”。3.《教育法》的立法特点(1)全面性和针对性相结合。(2)规范性和导向性相结合。(3)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4、《教育法》颁行的意义《教育法》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1)《教育法》对于落实优先发展教育的战略地位提供了法律保障。(2)《教育法》对保证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提供了法律依据。(3)《教育法》对维护教育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4)《教育法》对巩固教育改革成果,促进教育改革深化,提供了法律保障。《教育法》把改革开放以来的教育改革发展成果,通过立法确定下来,同时也把符合教育改革发展方向,还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也规定了导向性条款,为教育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教育法》的基本内容《教育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有关教育的全局性重大问题,如: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教育基本制度,各类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教育与社会的关系,教育投入,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法律责任等,都作了全面的规定。全文共10章84条。1、我国教育的性质与方针《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确立了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从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出发,《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教育方针进一步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规定了我国教育的目的――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规定了实现教育目的的途径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2、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基本原则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和准则。我国教育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的客观规律制定的。它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在批判继承历史遗产和吸收国外教育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发展起来的。(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3)教育公益性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9)推广普通话原则;(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3、教育管理体制《教育法》在总则中,对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作出了法律规定。《教育法》对于我国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明确规定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这一规定,首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教育工作具有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教育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我国现阶段教育工作的分级管理、分工负责体制作了如下具体划分:一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是全国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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