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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共有

第一节共有的含义与基本形态

一、共有的含义

二、共有的法律特征

1,性质

2,主体

3,客体

4,内容

1,数人共享一项所有权,所有权为单数;

2,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物之全部;

3,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权利在行使上相互之间受到彼此的节制——对共有物的管理、处分应当体现共有人的共同意志。

*所有权形态的变迁史及共有于当代的意义。;三、基本形态

(一)按份共有

(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初步比较:

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95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准共有:

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

规定。

四、共有的发生原因

(一)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二)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实;第二节按份共有

一、基本规则

(一)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应有份额就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的权限。

(二)共有物之管理、处分等事项的决定,应征得全体共有人中持有应有份额较多者之同意——多数决——97条。

(三)各共有人就其所持有的应有份额可得自由处分——101条。

*双重色彩与双重规范结构!

二、应有份额

例一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200万元购买一处营业用房,

(1)各自的应有份额为多少?何谓“应有份额”?有何用途?

(2)甲得否以其应有份额为银行设定抵押权?

(3)甲欲将其应有份额转让于丁时,乙、丙得作何等主张?

(4)若甲抛弃其应有份额,该由谁取得?

(一)含义

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二)对象、性质与功能

1,为各共有人权利之行使、义务之承担比例的确定,提供一个标准;

2,为共有关系注入个人主义因素,缓解共有制度之弱点。

(三)比例的确定

1,依共有的发生原因区别对待:

(1)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共有……

(2)基于法律规定发生的,如附合……

2,依据以上办法无从确定时,推定……

(四)应有份额的处分

规则:各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有权自由地进行处分。

;1,应有份额的让与

(1)让与之效力

(2)让与之要件

(3)其他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规范目的、性质、行使要件及效果

101条所遗留之疑义:

A.王泽鉴:“应依应有份额的比例定其购买的分量”。

B.台民824条第7款“……有两人以上愿优先承买者,以抽签定之。”

C.公司法第72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1号

第二十一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0〕9号

第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一方股东将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其他股东以该股权转让侵害了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他股东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未主张优先购买权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转让方、受让方以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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