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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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同时适用。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企业应当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管理体系及消防安全职责

第四条公司消防安全管理体系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公司法人代表或总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基建的副总经理和(副)总工程师;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是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每个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岗位员工,各企业必须明确内部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和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五条职责

一、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公司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公司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公司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工作计划。

(五)批准整改重大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二、公司安全生产部消防职责

(一)拟定公司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三)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工作。

(四)督促消防安全职能部门和各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五)组织召开公司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六)协助各企业完成新、改、扩建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工作。

(七)依照消防法规履行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消防安全职责。

调查,审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四)工程施工过程中,凡涉及消防工程的基建项目,基建项目部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消防工程监理。

(五)基建项目部在建筑及装修工程竣工预验收时,应通知公司安全生产部参加验收。

(六)工程竣工验收前,基建项目部应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该工程进行消防检测。

(七)公司安全生产部及基建项目部依据消防检测机构对工程的检测报告,向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办理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未经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各企业必须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和工作性质设立内部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落实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各企业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公司办公楼、档案室、库房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重点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各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管理部门应当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管理人员变化时,应及时增补并上报。各企业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在本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各企业应按照本制度并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包括: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二)消防巡查、检查制度。

(三)灭火应急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修管理制度。

(六)火险隐患整改制度。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九)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各企业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企业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险隐患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消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条各企业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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