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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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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监管部门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项规章制

度,强化内部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行(含各分支机构)依法

合规经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本行总行机关及各分支机构

所有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关于金融业务与管理的法律、法

规及行政规章的行为;违反省联社、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金融业务

与管理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各级负责人,是指总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

的正、副负责人。本办法所称主管人员,是指对违规行为的产生负有

直接管理责任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违规责任人,是指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和间接责任的领导或经办人员。责任难于区分的,直接负责的领导和

经办人均为责任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所有工作人员。

已经退休(含内退)或调离的工作人员,在退休或调离前有违规

行为的,仍应当给予处理。对于退休人员,给予开除以外的处理;对

调离人员,建议其调入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条我行工作人员因违法行为被国家有关机关追究行政或

刑事责任的,不免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受到的处理。

第七条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处理的轻重

应当与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国家法律、

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在处理违规工作人员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

原则。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原则

第九条对于违规工作人员的处理种类有:

(一)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薪酬等;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留用、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其中批评教育包括:

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包括:

停职检查、待岗、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十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中,警告处分期为半年,记过、

记大过、降级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处分期为两年,开除留用处分期为

一年。受处分人在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良好或有立功表现的,可提

前解除处分。

第十一条对员工行政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纳入被处分

个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被责令待岗的工作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

后,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按我行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待岗期限一般

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根据待岗期间的实际表现和效

果,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受到通报批评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半年内

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依照本办法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职务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一年

内不得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级的职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

格。

第十四条限期调离、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的工作人员,

原则上不得重新在本行系统工作。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处分后不得

在本行系统担任与原职务相当或更高级的职务。

受到开除处分的工作人员,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本行系统不再重

新录用。

第十五条从轻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的

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从重处理,是指在本办法规定的违

规行为应当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外,给予加重一档处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造成较大经营风险或

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因违规受到纪律处分后故意再次违规的;

(四)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五)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

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八)违规后逃匿,未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防止损失发生或

事态扩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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