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比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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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Page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目前,世界各国沿用的法律体系基本上可分为二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国

内地采用的是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

耳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

式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

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香港和英联邦国家采用

的是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

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异有: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

在,它的法律渊源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

种行政法规以及本车参加的国际条约,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

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

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习惯于用法典的形式对

某一法律部门所饮食的规范做统一的系统规定,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

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因而,其法律体系在结构上是以单行法和判例法为主干而发燕尾服起来的。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

法官对成文法的解释也需受成文法本身的严格限制,故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

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援用成文法也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

件,而且,也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新的判例,

从而,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

纠问程序的特点,而且,多由法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法庭来审判案件。英美法系

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法官只是双方争论的“仲

裁人”而不能参与争论,与这种对抗式(也称抗辩式)程序同时存在的是陪审团

制度,陪审团主要负责做出事实上的结论和法律上的基本结论(如有罪或无罪),

法官负责做出法律上的具体结论,即判决。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

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NextPage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

1,分类不同,英美法系分普通法和衡平发,大陆法系分公法私法

2,法官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是中立者,大陆

法系国家,法官占主导地位、

3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不包括

4,法律编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不然。

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

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

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

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

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

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

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

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

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

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2、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

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英美法系首先起源于11世纪诺

曼人入侵英国后逐步形成的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

英美法系包括英国法系和美国法系。英国法系采取不成文宪法制和单一制,法院

设有司法审查权。美国法系采用成文宪法制和联邦制,法院有通过具体案件确

定是否符合宪法的司法审查权,公民权利主要通过宪法规定。

英美法系的范围,除英国(不包括苏格兰)、美国外,主要是曾是英国殖民地、附

属国的国家和地区,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

西兰、马来西亚等。中国香港地区也属于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

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

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

诉讼中心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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