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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书

关于调解协议书汇总8篇

调解协议书篇1

当事人:田_、女、汉族、现年51岁、文盲、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_,男,汉族,现年30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赵_,男,汉族,现年24岁,铜厂村委会大河边村村民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_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

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

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

见,不作医学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

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xx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

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二、死者赵石成在煤矿工作多年,不幸在煤矿宿舍死亡。参照大河煤矿企业工

亡和意外死亡的补偿标准,由大水昝煤矿付给补偿费71.6万元(柒拾壹万陆仟元

整)、(安葬、包裹及其他费用);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四、补偿款分两次付清,20_年10月11日18时付30万元(叁拾万元整),剩

下的在死者安葬后第二日付清。死者亲属在领款时应出具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据为证;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今后死者家人及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阻碍

煤矿正常生产、生活;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当事人签字:

调解单位:_法律援助工作站

20_年10月10日

调解协议书篇2

一、调解成为必经程序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

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

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五条)

二、权属凭证的证据效力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

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定的证书的,1981年至1983年开展稳定山权林权、划定

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时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山权林权所有证、

自留山证,以及之后依法变更的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第

九条)

(二)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

的权属来源证据:

1、土地改革时期依法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登记发证的档案清册或者林权

登记的土地清册;

2、1961年至1963年将劳(动)力、土地、耕畜、农具四项固定给生产小队

使用的时期,确定林木林地权属归集体组织所有或者归农民个人使用的凭证、决

议、决定、登记清册和其他文件材料;

3、国有单位设立时,经依法批准或者上级部门指定设计单位制定的确定经营

管理范围的总体设计任务书、规划书及其设计文本;

4、国家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主持签订的生效的调解协议书;

5、各级人民政府作出的生效的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

的生效的裁定书、判决书和调解书;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征用、使用、划拨、出让林地的有关

说明书、补偿协议书、补偿清单和交付有关价款的凭证;

7、林木林地权属登记换发证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台帐;

8、1986年至1992年土地详查时期,土地权利人之间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核

定书及附图;

9、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书或者赠与凭证;

10、当事人管理使用林木林地的有关凭证和事实状况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第十条)

(三)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

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第十四

条)

(四)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

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担;鉴定权属凭证为虚假的,费用由出具虚

假凭证方承担。鉴定期间不计入调处期限。(第十六条)

三、调处程序和工作规范

(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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