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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协议标准版5篇
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
篇1
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协议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保障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共有住宅的业主,业主按照比例共同缴纳维修基金,并通过本协议约定基金的使用方式。
第三条本协议各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维护国家和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负责协调维修基金的缴存和使用事宜。
第二章缴存标准
第五条业主应按照其所持有住宅的面积比例缴存维修基金,具体标准为每平方米xx元。
第六条业主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存维修基金,一次性缴清后不得退出。
第七条业主可选择将维修基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指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缴存。
第八条业主应在维修基金缴存凭证上签字确认,并将缴存凭证交给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使用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维修基金的余额,制定维修基金使用方案,经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维修基金主要用于维修共有部分、维护公共设施以及其他与住宅修缮有关的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通报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使用合理、公平。
第四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维修基金缴存标准,但应事先向全体业主做出通知并经过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查阅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可以依法选择退出维修基金,但需要提前向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并经过全体业主表决通过后方可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业主委员会通过之日起生效,终止时需全体业主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本协议解释权归业主委员会所有,如有争议,应当依法解决。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业主委员会留存一份,业主保留一份。
以上为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协议标准版,各方应认真遵守,共同维护住宅的正常运营。
篇2
《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缴存协议标准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条例》和《关于加强住宅小区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规规定,为了加强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管理,保障小区物业管理和维修需要,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为维护住宅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确保原有住宅维修基金按规定缴纳和有效利用,协议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的规定并诚信履行。
第三条本协议适用于原有住宅维修基金集中管理模式下的缴存,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及其配套设施、公共设施等。
第四条住宅小区内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住户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等,应按照《关于规范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和维修基金征缴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签订本协议。
第五条本协议内容包括《原有住宅维修基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二章协议的履行
第六条业主住户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定期缴纳原有住宅维修基金,并将款项存入专用账户。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依法履行维修基金管理职责,确保维修基金安全有效地使用。
第八条业主住户不得擅自使用维修基金,不得将维修基金挪用或转移至非维修基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住户委员会的要求,提供关于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和相关报告,接受住户监督。
第三章维修基金的缴存
第十条业主住户应按照住户委员会决定的标准和时间,定期缴纳原有住宅维修基金。
第十一条缴存金额应当符合住户委员会制定的标准和比例,确保维修基金充足且有效使用。
第十二条业主住户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维修基金存入指定的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和透明。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定期对维修基金进行清查和核对,确保款项的合法使用。
第四章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第十四条本协议可根据业主住户和物业管理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变更,变更需经住户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业主住户或物业管理机构如需解除本协议,应提前向住户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住户委员会审批同意。
第十六条本协议的解除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终止后维修基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十七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可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补充规定。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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