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doc

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doc

此“司法”领域文档为创作者个人分享资料,不作为权威性指导和指引,仅供参考
  1. 1、本文档共1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俄罗斯联邦外商投资法

本法是外商在俄联邦领土内投资的法律和经济依据,其宗旨是吸收国外的物质及财力资源,引进先进工艺技术以及管理经验,有效地用于俄联邦的国民经济建设。本法条款在俄联邦境内对所有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均有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外国投资者以下人士和单位可以在俄联邦投资:

外国法人,其中包括任何一家依照所在国法律成立的有投资权的公司、企业、组织、社团;

国籍所属国或定居国进行过营业注册的外国公民、无国籍者以及在国外获定居权的苏联公民;

国际组织。

第2条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者以盈利为目的而向企业各项业务投入的各种有价值的物力和智力都属于外资。

第3条外国投资实施办法

外商有权通过以下途径在俄联邦境内投资;

合股加入同俄联邦及其他加盟共和国的法人和公民合办的企业;

建立外商的独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的分支机构;

购买企业、全套设施、楼房、设备、企业的合股金、股份、股票、债券以及其他有价证券,也可购买依据俄联邦现行法律属于外商的其他资产:

购买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购买其他产权;

从事其他一些未被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禁止的投资业务,如提供借款、信贷、资产及资产权;

外商还可依据俄联邦现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及手续利用苏币投资。

第4条外商投资项目

外商可在俄联邦境内对任何未被法律禁止的投资项目投资。如:

对国民经济各领域范围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实行重建和现代化;

有价证券;

专项储蓄;

科技产品;

知识产权;

资产权。

第5条对外商在俄联邦投资问题的法律解决

凡涉及外商在俄联邦投资的问题,均可按本法及俄联邦现行的其他法律文件和国际协定加以解决。如果俄联邦现行的国际协定中规定的条款与俄联邦现行法律文件不同,则采用国际协定的条款。

第二章国家对保护外商投资的保证

第6条对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

在俄联邦领土内的外资充分享有本法及其他俄联邦现行法律文件和国际协定承诺的绝对法律保护。对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除本法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其优惠程度不应少于对俄联邦公民及法人的资产、产权及投资的法律制度。

第7条保障外资不被国家机关强行没收以及不受其官员非法行为损害的保证

俄联邦境内的外资不应国有化,也不能征用或没收,除非采取这些手段是在法定的特别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利益。一旦外资被国有化或征用,必须立即向外商做出有效的等价赔偿。对外资国有化的决定须经俄联邦最高苏维埃批准。征用和没收的决定须依照俄联邦现行法律程序审批。对国家管理机关作出关于没收外资的决定,可向俄联邦法院上诉。因俄联邦国家机关或其官员执行违法的指令以及因有关机构或其官员未认真履行其对外资人及外资企业承担的义务,而使外商遭受损失,外商有权要求赔偿。

第8条对外资损失的赔偿

向外资人支付的赔偿应符合正式公布实行国有化或证用之前,或即将实行国有化或征用之前被国有化或征用的投资的实际价值。

赔款必须以投资时使用的货币或外资人认可的外币支付,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在赔款前,应按俄联邦现行利率计算利息。如果外商的损失是由本法第2条第二项指出的失职行为所致,应由失职机关赔偿。

第9条解决纠纷的程序

如果在俄联邦现行的国际协定中未规定其他解决纠纷的办法时,外资纠纷,例如因赔款数额、条件和程序引起的纠纷,均由俄联邦最高法院或俄联邦高级仲裁法院解决。外资人及外资企业同俄联邦国家机关、企业、社会组织以及俄联邦其他法人的纠纷,外资人与本企业之间就经营事宜引起的纠纷以及外资企业成员与本企业间的纠纷,均由俄联邦法院或由双方商定的仲裁法院解决。如有法律规定者,则由经济纠纷审查机构解决。

第10条保障外资人向国外汇寄与投资有关的款项

外资人在照章纳税后,应保证不受任何限制地向国外汇寄因投资而获取的外汇款项。如:

投资获取的利润、利润份额、股息、利息、佣金、技术服务费和其他酬金;

根据货币需求权以及因履行有经济价值的合同义务时的付款;

外商因部分或全部撤回或出卖投资获得的资金。根据本法第8条得到的赔款。

第11条在俄联邦境内使用苏联货币的保证

外资人可以在俄联邦境内用本法第十条阐述的款项及其在俄联邦和其他加盟共和国境内从收入来源获取的苏币进行再投资,或依照俄联邦境内现行的法律使用。外资人还可在经俄联邦中央银行获准办理外商储蓄业务的俄联邦境内的银行开设往来帐户和结算帐户,储存苏币资金,但无权用上述帐户向国外汇款。

外资人可用这两个帐户的卢布资金,依据俄联邦境内现行法律规定的手续在国内的外汇市场购买外币。对那些能生产被俄联邦外经部确认为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的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俄联邦部长会议和加入俄联邦的共和国部长会议可适当动用俄联邦及上述共和国的外汇储备,通过与外资人商议以双方同意的汇率将其苏币利润换成外币,但汇率不得超过苏联国家银行在外贸业务中使用的牌价。

第三章建立与解散外资企

文档评论(0)

韩喜芝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赶紧 下载啊啊啊啊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