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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村信用社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
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
国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
合社信贷管理有关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全区各旗县联社(含农合
行,下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
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人民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
建设投资、技术改造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及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第三条全区各旗县联社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
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各旗县联社应设置相互独立的固定资产贷款调查岗、审查
岗、审批岗和发放岗,建立有效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各环节的责任落
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实行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应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各旗县联社根据
国家政策导向、区域经济运行水平、自身资本配置及有关信贷政策导
向,对不同行业及品种的固定资产项目贷款,合理设定最高授信限额。
第六条各旗县联社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
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二章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
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八条各旗县联社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新设项目法人为控股股东)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
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主体资格合法,经营资质符合国家要求;
(四)借款用于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固定资产
投资;所经营的固定资产主要还款来源为其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
或其他还款来源;
(五)借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环保、资源、城市规划
等相关政策和信贷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
程序;
(六)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七)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由各旗县联社与借款人根据项目情况和
农村信用社资金供给能力协商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
在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内,贷款可以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批次发放,分期
收回。
第十条固定资产贷款利率由各旗县联社与借款人按国家利率政策
协商确定;利率档次及利率浮动系数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具备固定资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均可依据本细则的规
定,向各旗县联社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调查岗应根据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对借款人
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借款人是否具备发放固定资
产贷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借款人填写表格
式借款申请书,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
性、有效性作出书面承诺。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
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公司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
资证明等文件以及贷款卡,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董事会成员和主
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资料;
(二)特殊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
证或资质证书;
(三)董事会或股东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借款或担保的决议、文
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对授权委托人办理的授信业务,
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四)前两个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及其说明,
原则上财务会计报告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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