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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87号: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
标案
指导案例87号
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假冒注册商标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
发布)
关键词刑事/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网络销
售/刷信誉
裁判要点
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应当综
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网络销售电子数据、被告
人银行账户往来记录、送货单、快递公司电脑系统记录、被告人等
所作记账等证据认定。被告人辩解称网络销售记录存在刷信誉的不
真实交易,但无证据证实的,对其辩解不予采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1月底至2014年6月期
间,被告人郭明升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孙淑
标、郭明锋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授权许
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批发假冒三星手机裸机及配件
进行组装,利用其在淘宝网上开设的“三星数码专柜”
网店进行“正品行货”宣传,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公开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冒的三星手机20000余部,
销售金额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应当以
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明升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郭明锋、孙淑
标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郭明升、孙淑标、郭明锋及其辩护人对其
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组装假冒的
三星手机,并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的犯罪事实无异
议,但对非法经营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辩解称其
淘宝网店存在请人刷信誉的行为,真实交易量只有
10000多部。
法院经审理查明:“SΛMSUNG”是三星电子株式
会社在中国注册的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1年7月
27日;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是三星电子株式会
社在中国投资设立,并经三星电子株式会社特别授权
负责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名下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
识产权管理和法律事务的公司。2013年11月,被告人
郭明升通过网络中介购买店主为“汪亮”、账号为
play2011-1985的淘宝店铺,并改名为“三星数码专
柜”,在未经三星(中国)投资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
下,从深圳市华强北远望数码城、深圳福田区通天地
手机市场批发假冒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进行
组装,并通过“三星数码专柜”在淘宝网上以“正品
行货”进行宣传、销售。被告人郭明锋负责该网店的
客服工作及客服人员的管理,被告人孙淑标负责假冒
的三星I8552手机裸机及配件的进货、包装及联系快
递公司发货。至2014年6月,该网店共计组装、销售
假冒三星I8552手机20000余部,非法经营额2000余
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
出(2015)宿中知刑初字第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
人郭明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
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被告人孙淑标犯假冒注册商
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
币20万元。被告人郭明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
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宣
判后,三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
淑标在未经“SΛMSUNG”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
下,购进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机头及配
件,组装假冒“SΛMSUNG”注册商标的手机,并通过
网店对外以“正品行货”销售,属于未经注册商标所
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
为,非法经营数额达20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0余万
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郭明升、郭明锋、孙淑标虽然辩解称其网店售
销记录存在刷信誉的情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经
营数额、非法获利提出异议,但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
的多次供述,以及公安机关查获的送货单、支付宝向
被告人郭明锋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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