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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行业】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
实行查账征收的其他行业居民企业均可享受。
以上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列名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即研发费发生当年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以
上的企业。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
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多
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
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创意设
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特殊事项】
1.委托研发。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
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自2018年1月1日起,委托境
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
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
除。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3.企业集团集中研发的项目,可以按权利和义务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
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
1.《财政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5年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年4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8〕64号)
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的企业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
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
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
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税务总局1.
《财政部
2021年第6号)2.《财政部
三、制造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优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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