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税收筹划grace课件.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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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4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l纳税人的税收筹划l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l税率的筹划

4.1纳税人的税收筹划l纳税人的法律界定l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用于销售的,销售时缴纳;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收;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移送时缴纳。l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缴纳l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报关进口

4.1纳税人的税收筹划l纳税人的税收筹划l通过企业的合并,递延纳税时间购销环节→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递延部分消费税税款。ll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

案例l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它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按照消费税法规定,应该适用20%的税率。企业B以企业A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按照税法规定,应该适用10%的税率。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经营过程中,企业B由于缺乏资金和人才,无法经营下去,准备破产。此时企业B共欠企业A共计5000万货款。经评估,企业B的资产恰好也为5000万元。企业A领导人经过研究,决定对企业B进行收购,其决策的主要依据如下:

l(1)这次收购支出费用较小。由于合并前,企业B的资产和负债均为5000万元,净资产为零。因此,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该购并行为属于以承担被兼并企业全部债务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兼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不用缴纳所得税。此外,两家企业之间的行为属于产权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不用缴纳营业税。

l(2)合并可以递增延部分税款。合并前,企业A向企业B提供的粮食酒,每年应该缴纳的税款为:消费税20000万元×20%+5000万×2×0.5=9000万元;增值税20000万元×17%=3400万元,而这笔税款一部分合并后可以递延到药酒销售环节缴纳(消费税从价计征部分和增值税),获得递延纳税好处;另一部分税款(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款)则免于缴纳了

l(3)企业B生产的药酒市场前景很好,企业合并后可以将经营的主要方向转向药酒生产,而且转向后,企业应缴的消费税款将减少。由于粮食酒的消费税税率为20%,而药酒的消费税税率为10%,但以粮食白酒为酒基的泡制酒,税率则为20%。

l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l合并前应纳消费税款为:A厂应纳消费税:20000×20%+5000×2×0.5=9000(万元)B厂应纳消费税:25000×20%+5000×2×0.5=10000(万元)合计应纳税款:9000+10000=19000(万元)l合并后应纳消费税款为:25000×20%+5000×2×0.5=10000(万元)l合并后节约消费税税款:19000-10000=9000(万元)

4.2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l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l销售额/销售数量销售额(从价计征)l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除增值税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l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lll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4.2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l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l销售额/销售数量销售数量的确定(从量计征)l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l复合计税l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l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l

4.2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基本思路——缩小计税依据l(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l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销售环节,而非流通领域(金银首饰除外)l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l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

案例l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经过筹划,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已知粮食白酒的税率为20%。

l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l1400×1000×20%+12×100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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