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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目录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审核

三、各级质量责任制

四、质量否决制度

五、业务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六、首次经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制度

七、质量验收、保管、养护及出库复核制度

八、效期商品、特殊管理器械和贵重器械管理制度

九、不合格商品管理及退货商品管理制度

十、质量事故报告、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

十一、用户访问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十三.有关质量记录的管理制度

十四.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十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

一、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相关人员质量管理教育、培训和

考核工作。培训教育原则:重视思想素质教育;重视理论学习;重视

实践运用。

二、培训方法:集中培训与个别培训相结合;院内与院外培训相

结合;采取由浅入深,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定

期进行考试和考评工作,以示培训效果。

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小组根据年度质量教育培训计划合理安

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建立职工质量教育培训档案。

四、新上岗人员上岗前进行质量教训、培训,主要讲解医院质量

管理制度、岗位标准操作规程与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

记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五、教育、培训工作考核中成绩不合格者,所涉及到的部门或人

员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

六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质量管理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

2.企业质量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都要参加培训;

3.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

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

4.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和考核,质量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

持;

5.建立培训记录和考核机制,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培训及考核制度具体细则

第一条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所经营

医疗器械的相关知识,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36、37条规定的行为记录。

第二条企业应配备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以下简

称质管员),每门店至少1名。

第三条企业质管员依书面授权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并在企业内部依

授权对医疗器械质量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质管员应具有医疗器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国家认可

的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质管员应接受上岗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质管员应在

职在岗,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第六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担任质管员的,其年龄不得超

过68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经营下列产品的,还应配备以下专业人员:

(一)经营家庭用医疗器械产品的,应配备每门店至少1名医师

或护师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经营角膜接触镜(不含角膜塑形接触镜)及其护理用液的,

应配备2名以上(含2名)眼科医师或中级验光员(经劳动部门认定)

以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三)经营助听器(植入性助听器除外)的,应配备2名以上(含

2名)五官科医师或测听技术人员,并经生产企业或相关经营企业培

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经营其他需要为个人验配的医疗器械企业,应配备至少2

名以上(含2名)医师(或技师)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在国家有就业准入岗位工作的人员,需通过职业技能鉴定

并取得有效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六)企业负责人、质管员不得兼任上述专业技术人员。

第八条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承担企业专业技术工作的,年

龄不得超过70周岁,并应提供申办地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

合格证明。

二、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

第九条经营场所应设在方便消费者购买的门面房内。经营场所应宽

敞、明亮、整洁、卫生,与办公、生活、库房等区域应分开,不得设

在居民住宅内、部队营区(不含可租赁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

所。

第十条企业的经营场所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以房屋产权证建筑

面积,无产权证以使用面积×1.2计,下同);

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经营医疗器械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专营医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使用面积);兼营医

疗器械的,经营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使用面积)。

第十一条营业场所应有产品陈列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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