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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运输司
编号:AC-276-TR-2024-XX
下发日期:2024年月日
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
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地面服务代理人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相关活动,
明确地面服务代理人公共航空危险品运输备案管理要求,保证危险品
公共航空运输安全,根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
运人签订地面服务代理协议,在中国境内机场代表承运人从事各项公
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三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备案管
理工作,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经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的与公共航
空危险品运输相关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备案主体
第四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无论是否向承运人提供公共航空危险
品运输地面服务,在首次开展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活动前,均应当
向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
“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办理备案。
第五条地面服务代理人在不同地区管理局所辖的机场提供航
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应当分别向不同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办理备案。
地面服务代理人在不同机场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应当分别
依据不同机场向所在地区管理局办理备案。
第六条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承运人、机场或其他企业下
属,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以其法人公司名义向机场所在地区管
理局办理备案;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取得其法人公司书面授权
后,向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办理备案。
第七条承运人仅为自身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无需办理
备案。
第八条地面服务代理人将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中的部分服务项
目委托给分包商的,分包商提供的服务视为地面服务代理人提供服务
的一部分,分包商无需办理备案,但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对分包商提
供的服务和分包商人员的危险品培训负责。
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通过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分包
商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协调、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分包商安
全生产管理。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九条地面服务代理人办理备案前,应当填写《地面服务代
理人备案信息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备案表》可以通过中国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网()下载。
第十条提供公共航空危险品货物、邮件、行李运输的地面服
务代理人备案时,应当向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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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信息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公司的书面授权;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四)危险品培训大纲;
(五)设置危险品管理机构及配置专职人员的信息;
(六)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并运行的说明;
(七)按照《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及备案材料开展危
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及确保危险品培训大纲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持
续更新的声明。
第十一条不提供公共航空危险品货物、邮件、行李运输的地面
服务代理人备案时,应当向机场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信息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或法人公司的书面授权;
(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
(四)危险品培训大纲;
(五)设置危险品管理机构及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的信息;
(六)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并运行的说明;
(七)按照《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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