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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

1.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

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

通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

担损失?

A.甲公司

B.丙

C.刘某

D.汽车运输公司

答案:A

考点:合同的相对性及违约责任。

解析:《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

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最终的实质责任由承

运人汽车运输公司来承担,但《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

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则按

照约定解决。”本案中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在甲、乙公司之间存在合同

关系,甲公司是负有履行交付货物的债务人,债权人为乙公司。虽然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

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但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司机刘某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

物受损最终导致乙公司因未能及时收到货物而发生损失。这其中甲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存在

另一个法律关系即运输合同关系,而与乙公司无关,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乙只和甲之间

有合同关系,故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甲公司在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则可以

根据运输合同向汽车公司主张赔偿。

2.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

于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的表述哪一是正确的?

A.无效

B.有效

C.效力待定

D.得变更或撤销

答案及解析:C本题考效力待定合同。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也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需要

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合同法》

第132条第1款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第51

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

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获得追认或者取得处分权之前,合同效力尚未确定,称为效力待

定。本题中,甲将其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却将该电脑卖给丙,所以乙是无处分权人而擅自处

分了甲的财产。这一行为如果经甲的追认,则乙、丙之间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为有效。如果

甲没有予以追认,合同即为无效。因此,乙、丙买卖电脑的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即效

力待定状态。

3.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

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B.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C.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D.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及解析:D

根据《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则动产

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去权利。”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有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

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

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

则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先购买的权利。”所以题目中乙享有优

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

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可知,丙作为承租人享有在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是基于按份共有关系产生的乙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是基于财产

所有权而产生的,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则,效力优于基于租赁合同关系产生的丙的优先

购买权。本题考查点就是优先购买权。

4.某甲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万元。甲以这1万元作本钱经

商,获利5000元,其中2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1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

要求甲退回,甲不同意。下列有关该案的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B.甲应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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