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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S13.100
c60
GBZ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GBZ92-2008
代替GBZ92-2002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Diagnosticcriteriaofoccupationalhighaltitudedisease
2008-06-06发布2008-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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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芒安全全叶1壁萨川、民主主走去采口00~主主仨主f~发布
GBZ92-2008
刚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代替GBZ92-2002《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儿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92-2002同时
废止。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一一将发生高原病的海拔高度确定为2500m以上;
一一设立了“高原转低条件’气
一一提出慢性高原病的诊断应以从业人员离开高原环境一年后的检查结果为依据;
一一将慢性高原病分为轻度、中度、重度三级,并提出分级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参加起草单位:青海高原医学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
第三医院职业病研究中心、中国医学科学院基础医学研究所、第三军医大学高原军事医学系、中罔铁路
工程总公司、铁道部南京高原病康复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桐春、吴天一、赵金垣、阴瑞、邱长春、高链琪、曹建生、杨建群、刘京亮、从丹。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版本发布情况为:
一-GBZ92-2002。
GBZ92-2008
职业性高原病诊断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高原病的诊断准则及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在高原低氧环境下从事职业活动所致的高原病的诊断与处理。非职业性高原病的诊
断与处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是否
GB/T161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3诊断原则
急性高原病是近期进抵高海拔地区,因严重低气压性缺氧,发生以呼吸和中枢神经系统损害为主的
急性疾病,在排除其他原因所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慢性高原病应根据从业人员在海拔2500m以上地区工作,因长期低气压性缺氧,发生代偿性红细
胞增多、心脏扩大等符合“高原转低条件”的表现,转至低海拔地区一年后.仍未恢复,结合职业卫生学调
查,并排除其他病因引起的类似疾病后.方可诊断。
4急性高原反应
由低海拔进抵高海拔地区数小时到数天内出现头痛、头昏、恶心、呕吐、心悸、胸闷、气短、发缩、乏
力、食欲不振、睡眠障碍、尿少等;经休息或对症处理后,上述症状数日内可缓解或消失。
5诊断及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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