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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都议定书中碳排放重复计算问题

解答

1.地理边界方面

关于京都议定书中碳排放重复计算问题,首先从地理边界方面进

行多方面考虑,内容参考《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指南》。

行城市温室气体核算首先需要确定地理边界,同时也是数据边界

的确认。地理边界的选择主要取决于核算的目的,即工具用户的需求。

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城市、大城市圈、建成区、园区、社区等都可以作

为核算的地理边界。

《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指南》推荐采用城市行政区划作为地理

边界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一方面符合中国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进

行分级管理的制度,另一方面,很多数据是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进行统

计的。如针对城市交通,最佳的地理边界为“市”,其他边界不仅可

能因为缺少数据而难以核算,而且对行业减排政策制定的意义也不大。

根据核算目的和工具用户的需要,也可以以大城市圈、建成区、

园区和社区作为地理边界进行温室气体核算,核算方法和以行政区划

作为边界相同,只是由于可能缺乏统计数据和部门数据,需主要依靠

“自下而上”方式进行数据收集。但另一方面,建成区、园区、社区

覆盖的地理面积较小,排放源种类相对单一,排放源数量相对较少,

数据收集和温室气体核算的工作量也相对较小。

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范围”直接排放是指发生在城市地理边

界内的排放。间接排放是指由城市地理边界内的活动引起,但发生在

城市地理边界外的排放。

为了更好地区分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并避免重复计算,工具采

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和报告标准》中提出的“范围”的

概念,将温室气体排放划分为三个“范围”:

“范围一”排放是指发生在城市地理边界内的排放,即直接排放,

例如生产过程中燃烧煤炭、城市内供暖过程中燃烧天然气、城市内交

通造成的排放等。结合中国具体情况,工具涵盖了《省级温室气体清

单编制指南(试行)》中的所有“范围一”排放源的计算。

“范围二”排放是指城市地理边界内的活动消耗的调入电力和热

力(包括热水和蒸汽)相关的间接排放。一般情况下,城市生产的热

力都是供本地使用,很少有调入或调出的情况,但也不排除一个城市

向相邻城市短距离输送热力,或是一个较大的城市内相邻两个区、

县存在热力输送的情况。因此,工具考虑了电力和热力的“范围二”

排放。

“范围三”排放是指除“范围二”排放以外的所有其他间接排放,

包括上游“范围三”排放和下游“范围三”排放。前者包括原材料异

地生产、跨边界交通以及购买的产品和服务产生的排放,后者包括跨

边界交通、跨边界废弃物处理和产品使用产生的排放等。鉴于“范围

三”排放核算的复杂性和数据的可获得性等限制因素,工具只涵盖跨

边界交通和跨

边界废弃物处理产生的“范围三”排放的计算。

区分“范围二”排放的意义在于,电力和热力属于二次能源,其

生产过程中消耗的一次能源已经作为“范围一”排放计算过一次,如

果将电力和热力等二次能源消费的相关排放和一次能源产生的排放

相加,则可能在同一核算主体上导致重复计算。此外,在建筑等用能

领域,电力和热力在整体能耗中所占的比重较高,是不可忽视的重要

排放源。因此,处理好“范围二”排放的核算十分重要,需要将电力

和热力消费相关的“范围二”排放单独核算和列出供决策者参考,但

不能与“范围一”排放相加。工具中遵循的“范围二”排放的核算和

报告规则如下:

规则一:城市“范围二”排放核算所对应的是电力和热力的调入

量,与是否调出和净调入量无关。计算公式如下:

电力“范围二”排放

=调入电量×电力排放因子

=(终端消费量+损失量)×电力排放因子

热力“范围二”排放

=调入热量×热力排放因子

=(终端消费量+损失量)×热力排放因子

规则二:“调入”、“调出”和“净调入”的定义如下:

调入是指从地理边界外输送到地理边界内,且相关能源是用于城

市内消费的。

电力:电力一经上网即同质化,无法区分来源,因此将所有通

过电网输送至城市内的电力均视为调入电力。但是,从城市外输送到

城市内的电力包括调入供本地消费的电力,也包括调入后未作消费又

调出的电力。根据“范围二”排放的定义,工具和《指南》中的调入

电力仅指从城市地理边界外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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