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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汽车保险理赔纠纷的
法律救济;
第一节汽车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案例解析:
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
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获得因甲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而主张的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乙的近亲属可以向甲方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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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应当被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由公安机关对甲进行行政处罚。
从本案可看出,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汽车保险理赔法律关系中,会涉及到多个法律部门。
汽车保险合同争议及纠纷的处理方式包括以下四种方法: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保险公司)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调解,即向保监会以及保险行业协会或者消费者协会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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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解决
协商是最常用到的处理保险争议的方法,以车险为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对于具体损失金额,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1.协商的概念
广义的保险合同争议协商是指保险合同争议发生后,争议的双方进行商谈,并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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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保险合同争议协商是指保险合同争议发生后,保险合同争议双方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对话、商谈并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制度。
保险争议协商是保险合同争议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合作的原则,自主协商,平等交流,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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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解决争议的原则
(1)主体合法原则。该原则要求保险合同争议协商的主体必须是符合保险法规定的,与该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双方。对于保险合同争议来说,协商的双方一方一定是保险人,另一方应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只有合法的主体所进行的协商才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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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体平等???则。在协商解决保险合同争议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应当是平等的。保险人绝对不能恃其强势地位,在协商中置被保险人于不公平的境地。
(3)合法谈判原则。由于没有第三人参与,因此,争议双方必须平心静气地坐下来谈判、协商,不能把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对方,不能给对方施压或者变相施压。此外,这种谈判也不是随意的,必须有法律根据,特别要注意遵守保险法和道路交通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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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商解决争议的特征
(1)协商遵循双方自愿原则。保险合同争议协商的基础和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这是由协商的性质所决定的。双方可以自愿协商,也可以不协商,协商内容完全出于双方自愿,任何一方或者第三人都不能强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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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不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协商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成本很低,但协商不是解决保险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自愿进行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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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方便灵活,无强制力。保险争议的协商最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与调解、仲裁和诉讼相比具有自主、方便、灵活、快捷的特点。协商过程比较自由,不受程序约束。协商也没有时间、次数的限制,可以随时进行协商,也可以多次进行协商。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协商后达成处理纠纷的协议没有强制力,靠双方自觉履行,当事人仍然享有申请仲裁的权利。;
4.协商解决保险争议的优势
(1)解决问题的成本小。通过协商解决保险争议,是当事人双方解决争议最好的方式。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彼此都方便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协商,也不需要法定第三方的介入,既不会过多地影响工作,更不需要交纳费用。因此,当事人协商自主解决争议,可以最大限度降低解决争议的成本,减少因处理争议带来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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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解决问题的速度快。
(3)造成负面影响小。以和解方式处理保险争议,极容易解决问题,又不致伤和气,对于保险公司的声誉和被保险人的隐私都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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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解决
1.调解解决的概念
调解是指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争议双方达成解决纠纷协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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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解解决争议的原则
(1)自愿原则。调解应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调解不同于审判,当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时,应终止调解,而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强迫。
(2)合法原则。调解活动应在合法的原则上进行,既要有必要的灵活性,更要有高度的原则性,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来“和稀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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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解解决保险争议的程序
(1)申请(投诉)。保险合同争议发生后,一般由被保险人提出,当事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相关的机构(如保监会、消费者协会等)申请调解。
(2)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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