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应注意几个政策性问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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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征收管理中应注意几个政策性问题

四月又将进入房产税的征收期,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今年的房产税申

报受理、日常管理或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房产税政策性

问题:一、关于涉外企业与外籍个人成为房产税纳税义务人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XX1月1日起废止。自20XX1月1日

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与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二、关于如何确定房产原值,如何把握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问题

根据财税[2008]152号文件精神,自20XX1月1日起,按照下列

规定办理:

(一)房产原值的确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

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

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

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

[1986]第008号)第十五条同时废止。“

(二)、房产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确定: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

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

截止到房产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三、关于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房产税政策问题

根据财税[2008]第024号文件精神,自20XX3月1日起按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与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

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关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根

据财税[2006]186号文件精神,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

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

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

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五、关于房

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问题根据国税发[2005]173

号文件精神,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

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

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与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

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自20XX1月1日起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

房产税。

.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

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

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六、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问题按照财税

[2005]181号文件精神,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

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与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

筑、地下人防设施等,自20XX1月1日起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

产税。

(一)对于自用的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

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

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按照《XX维吾

尔自治区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

折旧未提足一半的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

30%]×1.2%

折旧提足一半的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

40%]×1.2%

(二)自用的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按以

下方式计算征收房产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XX

定为50%)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

值。(XX定为70%)

..

自用的地下建筑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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