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36条_原创精品文档.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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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第一百三十六条

发条原文: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交付】出卖人

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

关单证和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卖人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义务的规定。

前条规定,出卖人应当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提

取标的物的单证,主要是提单、仓单,是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的体现,

可以由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的交付。这种

拟制的交付不需要合同作出专门的约定。

除了标的物的仓单、提单这些用于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外,现实生

活中关于买卖的标的物,尤其是国际贸易中的货物,还有其他一些单

证和资料,比如商业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

产品检疫书、产地证明、保修单、装箱单等。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

如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的习

惯,出卖人应当交付,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

外,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

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我国民法理论关于

买卖合同出卖人的交付义务中,也有这方面的内容。

【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

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单证和资料的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三

十六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

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

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

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本条界定买卖合同履行阶段出卖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

有关单证和资料”(从合同义务或从给付义务)的范围。

一、“有关单证和资料”的性质和范围

出卖人交付的单证有两类:第一类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

五条(注)《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

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

务。(注)规定的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如提单、仓单等。此类单证是

持有人对标的物拥有权利的证明,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可由出卖人

交付给买受人作为拟制的交付以代替实际交付。这种拟制交付不需要

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专门约定。《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义

务属于主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注)《合

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

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注)规定的辅助

单证和资料。其虽然不如提取标的物的单证那么重要,但对于合同的

顺利履行却是不可缺少,属于从合同义务。对于这些单证和资料,如

果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出卖人交付的义务,或者是按照交易习惯出

卖人应当交付的,则出卖人就有义务在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以外,

向买受人交付这些单证和资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第34条规定: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其

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本司法解释

规定,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

1.保险单

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

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根据《保险法》的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保险单的签发,只要投保人和保险人就

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保险合同就成立,即使尚未签发保险单,保险

人也应负赔偿责任。

2.保修单

保修单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提供的,承诺对其生产或销售的标的

物在一定期限内因质量问题而出现的故障提供免费维修及保养服务

的凭证。

3.普通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

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

付款凭证。”发票分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由

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

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

用发票组成。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

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后者仅适用于某

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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