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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履行党委职责,贯彻执行好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积极有效的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委要通过党政联席会的形式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和重要问题集体议事的规则及程序。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过程既不同于党委会又不同于院长办公会,但最终决策结果应体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行政院长负责制特征。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研究、制定、决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卫生行政管理有关政策,以及上级指示、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的主要措施。

第五条决定医院工作方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

第六条决定涉及全院性的重要改革方案,以及医疗、教科研、经营、医德医风建设、治安综合治理等重大问题。

第七条决定行政系统机构设置、干部任免、调动、定员编制调整方案及体制变更、生产布局调整等实施方案。

第八条决定资产运作中的重大问题、重大技术引进、技术合作项目和重大基本建设、经营投资方案,大额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全院一次性奖励等问题。

第九条决定人才培养、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学科发展等实施方案。

第十条研究劳动用工制度、工资奖金分配制度、职工教育培训、生活福利、劳动保障等方面重要管理制度和重要改革方案的决定。

第十一条涉及全院性的阶段重点工作部署、大型活动安排等问题。

第十二条应当提请党政联席会集体决策的其他重大问题。

三、议题确定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院长分别提出,经党政主要领导认真磋商,形成统一意见后确定,列为正式议题。

第十四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党委办公室和院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各职能部门拟提交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有关事宜,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送到院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院办公室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有关部门。

四、会议准备

第十六条已确定的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有关部门会前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凡提交院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的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决策前,院党政主要领导应责成分管院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论证,提出可行性方案。会前应准备好议案和论证材料

五、会议召开

第十八条院党政联席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商定。会议主要研究党群工作时,由党委书记主持;主要研究行政工作时,由院长主持。

第十九条院党政联席会参加人员为:党委书记、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纪委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院办公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院党政联席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进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院办公室要认真做好记录备案检查。

第二十一条院党政联席会的与会人员如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应在会前提出,除紧急情况外,会议一般不变更议题。

第二十二条党委办公室和院办公室负责会务工作并做会议记录。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交领导班子会签,由主持会议的党委书记或院长签发。

六、会议进行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四条讨论要充分发扬民主。院领导班子成员对每一项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和大额资金使用都要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赞成或反对的态度。院党政主要领导要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先作带有表态性的发言。

第二十五条讨论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表决。决定重大问题、重要改革方案和大额资金使用要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除无记名投票表决外,每名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必须明确记录在案。需要上级审批的项目,必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需要职代会通过的重大问题,必须召开职代会或职代会联席会通过;应予以公示的重大问题,需按规定的时间和范围进行公示,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院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表决时,其成员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如实记录在案。

七、决议实施

第二十七条对于会议协商和研究的重大问题以及形成的意见、决定,应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具体负责落实。决议实施中,应加强督促检查科室反馈。党政正职要检查决策的落实情况,其他班子成员要增强整体意识和配合意识,通力合作,各负其责,保证决策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对集体形成的决议、决定和贯彻落实情况,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示,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第二十九条在决策实施中,对已决定事项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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