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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假期制度

法定假

法定节假日是国家法律统一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现行法定假日为:元旦放假1天;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五一”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且实行“无假日医院”制度,医院不能保证所有的员工都能在法定假日休假,按劳动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带薪年休假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发〔2008〕154号)、《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临人发〔2008〕154号)文件的规定,员工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的可以享受年带薪休假。具体为: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一个年度内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的。

5、员工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6、员工因被停职审查或受到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三)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2条款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四)计算休假的工作年限,必须以满周年计算。上半年满的,当年可按应休假天数安排休假;下半年满的,从次年开始按应休假天数安排天数。

(五)无论组织或个人原因造成员工当年未休假的,其假期不能跨年度继续使用。

(六)员工既符合享受带薪休假,又符合享受探亲假(含探父母、配偶)的,可同时享受两种假期。

(七)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天数达到应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疗养天数未达到应休假天数的,可以补足休假天数。当年安排休假后又安排疗养的人员,疗养天数达到或超过应休假天数的,翌年不再安排休假;疗养天数未达到应休假天数的,翌年可以补足休假天数。

(八)当年内,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两倍的,病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四倍的,病、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四倍的,以及旷工累计超过三天及的,不再安排休假。如果当年已经安排了休假后,病、事假及旷工天数达到上述规定的,翌年不再安排休假。

(九)医院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得跨年度使用。

三、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放射假

根据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暂行办法》(云人工[1998]2号文件)、《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5日审议通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有关规定,员工享受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放射假作如下规定。

(一)婚假。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8天(含3天法定婚假)。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二)产假。女员工分娩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指预产期15天),除提前生育外,一般不放在产后休息;难产或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给予女员工增加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7天。妊娠女员工自然流产的,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产假30天;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产假42天。

(三)哺乳假。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四)计划生育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依照下列规定休假: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七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2、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三天。

3、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三十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4、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十五天。

5、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三十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十五天。

6、因避孕措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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