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其中可免费阅读3页,需付费4金币后方可阅读剩余内容。
- 2、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所产生的收益全部归内容提供方所有。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可选择认领,认领后既往收益都归您。
- 3、本文档由用户上传,本站不保证质量和数量令人满意,可能有诸多瑕疵,付费之前,请仔细先通过免费阅读内容等途径辨别内容交易风险。如存在严重挂羊头卖狗肉之情形,可联系本站下载客服投诉处理。
- 4、文档侵权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41)
我细心为参与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搜集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学问点(41),想要猎取更多备考资料?请准时关注我,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肯定要认真查看。
保证
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状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2.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供应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5.不具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