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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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如下所示: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对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指增

值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

起始时间,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

收的一种流转税。

 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标准较之前发生了一

些变更,具体规定整理如下: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

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同时,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

方式的不同,又具体规定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

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

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

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

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

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

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特别注意: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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